財政部 教育部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和有關規定,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的管理工作,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是指按照國務院要求,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在2008年至2010年共同實施的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新建、運轉補助、設備更新和人員培訓等項目。
第三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按照公開公正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並參考2001年至2006年地方使用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工作進展情況,重點分配給中西部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二章 使用範圍與分配標準

第四條 資金使用範圍。
(一)場所新建項目。主要對地方尚無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縣(市、區)新建綜合性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
(二)運轉補助項目。主要對已經開展活動的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補助日常運轉經費。
(三)設備更新項目。主要對已經開展活動3年以上的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折舊報廢設備進行更新置換。
(四)人員培訓項目。主要對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教師隊伍進行培訓。
第五條場所新建項目資金,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未建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縣(市、區)數量,按照每個場所300萬元(其中,基本建設資金為240萬元,配置設備資金為60萬元)的標準計算分配。
年度分配給各地的場所新建項目資金=每年各地擬新建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縣(市、區)數量×300萬元。
每年各地擬新建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縣(市、區)數量,根據2001年至2006年各地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設場所完成情況、尚無場所的數量以及場所建設工程周期等因素,由教育部商財政部確定。
第六條 運轉補助項目資金,根據各地2001年至2006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場所數量和各地2008年至2010年國家扶持建設場所竣工投入使用情況,按照每個場所每年補助10萬元的標準計算分配。
年度分配給各地的運轉補助項目資金=2001年至2006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場所數量×10萬元/場所+2008年至2010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場所竣工並投入使用數量×10萬元/場所。
第七條 設備更新項目資金,根據各地2001年至2006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場所數量,按照每個場所60萬元的標準計算分配。
年度分配給各地的設備更新項目資金=各地2001年至2006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場所數量×60萬元/場所÷3年。
第八條 人員培訓項目資金,根據2001年至2010年間各地使用彩票公益金新建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和骨幹教師數量,以及校外教育理論課題需求情況計算分配。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使用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制定場所新建項目申報辦法及申報書範本,並會同財政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年度下達各地場所新建項目指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場所新建項目申報辦法及申報書範本,組織各縣(市、區)填制申報書,經審核提出意見後,將審核意見和項目申報書上報教育部;教育部組織專家評審後予以立項。
第十條 場所新建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根據教育部提出的項目立項審核意見,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公式,按年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 運轉補助和設備更新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根據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年度預算安排,以及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計算公式,按年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二條 人員培訓項目資金,由教育部根據培訓資金需求情況,按年度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列入教育部部門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類中“用於教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五條 場所新建項目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按工程進度分批撥付;配置設備的資金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集中購置設備,配發給場所。
第十六條 運轉補助項目資金,應優先補助2001年至2010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場所中已建成並開展活動場所的運轉經費;如有結餘,也可以用於補助其他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運轉經費。
第十七條 設備更新項目資金,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集中購置設備後,優先更新置換2001年至2006年彩票公益金國家扶持建設的、並開展活動3年以上的場所中折舊報廢設備;如有結餘,也可以更新置換其他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的折舊報廢設備。
第十八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新建場所、設施設備或公益活動,應在顯著地方標識“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及時撥付到縣(市、區)財政部門或師、團場。縣(市、區)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教育部將對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也要加強對縣(市、區)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核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凡發現違規合建或資金撥付到位半年後未開工者,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追回資金,另行安排,追回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的執行情況報送財政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情況報送教育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教育部門或校外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