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是在2014年7月16日由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策。《改革方案》分目標和原則、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加強組織實施4部分。

檔案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方案。

檔案內容

改革方式

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範圍。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改革方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圍繞建設節約型、廉潔型機關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轉變傳統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為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作出示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制度創新、保障公務出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堅持統籌兼顧、注重政策配套。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正確處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關係,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可行性和協調性,確保新舊機制有效轉換。

3.堅持統一部署、分類分步推進。率先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參照本方案制定相關改革政策,堅持先易後難,分類分步穩妥推進改革。

二、主要任務

(一)參改範圍

1.機構範圍:中央紀委機關和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參公事業單位。

2.人員範圍:在編在崗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3.車輛範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二)改革方式

1.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3.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4.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範圍。

5.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處置

1.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規範處置。

2.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置基準價,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3.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4.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四)司勤人員安置

1.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用競聘上崗、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2.對其他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將其簡單推向社會。

3.做好相關人員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的終止、解除工作,妥善處理該類用工形式司勤人員與單位的勞動關係,維護好相關人員合法權益。

4.人員安置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協調,所需支出由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保留公務用車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行編制管理,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要根據各部門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科學確定,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執法執勤用車進行核定和規範。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國管局會同中直管理局負責修訂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公務用車規範化管理。進一步精簡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二)嚴格財務管理。財政部要嚴格交通費用預算管理。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北京市要採取切實措施,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服務體系,完善計程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問題,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普通公務出行。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負責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已先行改革的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規範執行。

(二)明確責任。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要認真研究部署,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確定相關責任人員,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分步實施。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與地方改革同步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力爭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強輿論引導。切實做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民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檔案解讀

制定過程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範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民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檔案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意義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民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占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民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民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民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總體目標

公車改革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的系統改革,是制度創新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堅持社會化和市場化,將傳統的實物供給和粗放式公務用車管理模式,改變為與現代政府治理體系相適應的新型公務出行模式。改革的原則為創新制度、分類保障;統籌協調、政策配套;統一部署、分步實施。為保證改革有效實施,明確了改革的時間表和總體要求,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兩到三年時間全面完成,基本形成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內容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範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範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範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交通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經過了反覆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準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司勤人員安排

以人為本,對因取消公車而失崗的司勤人員不能簡單推向社會,主要採取內部安置的辦法,用多種方式保障其能夠繼續就業。要做好相關司勤人員的人事勞動關係變更、經濟補償發放、社保關係處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公車處置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範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範,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閒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先行示範

公車改革涉及面廣、利益調整深刻,不是一項小改革,任務重、時間緊。要穩妥推出,更要確保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要為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率先作出示範,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省要儘快啟動公務用車改革工作,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要按《意見》進行規範,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改革任務。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公共部門的公車改革,要按照《意見》要求,專門制定方案,適時推出,限時完成。

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方針政策都能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車改規定的行為,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各級審計機關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和交通補貼發放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並依法公開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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