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了加強和規範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的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方式的通知》(財建〔2007〕8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分配給地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支出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為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採取土地整理方式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第六條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為了增加耕地面積,促進耕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用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以及對歷史遺留的生產建設挖損、塌陷、壓占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土石流和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進行復墾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灘涂、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閒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使之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八條 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要求按國家有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和其他費用。有關費用的支出內容和標準,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建〔2005〕16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支出,是指為保護基本農田而發生的基本農田動態監管與維護、信息系統建設及其他基本農田保護基礎業務支出。
第十一條 其他支出,是指在實施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基本農田保護項目過程中發生的項目審核論證、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考評等支出。
第十二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10萬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庫、防洪堤壩、乾渠、幹道和10千伏以上輸變電等工程支出。
(三)項目施工單位施工用的車輛、機械等設備;項目承擔單位和施工單位管理用小汽車等設備;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分配並下達土地有償使用費支出預算;對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的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其中: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土地有償使用費預算的分配下達;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的審核、立項、實施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中央下達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預算檔案後,應按照財綜〔2006〕48號檔案、財建〔2007〕84號檔案和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將土地有償使用費預算分配下達給市(縣)。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批覆的年度預算和項目進度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七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分賬核算。具體資金核算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的建設地點、規模;不得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土地有償使用費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結算和財務決算。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經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資金結餘,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支出範圍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每年12月31日前,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當年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明細情況和實施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安排明細情況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等;實施管理情況應包括實施管理機構、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財建〔2008〕30號)的要求,加強對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的分配要與績效考評結果相掛鈎。
第二十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中央分配下達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地方分成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的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1〕33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