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

(一)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情況。 (二)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情況。 (一)稽查前期工作。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8]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了加強對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三月五日

暫行辦法

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查,是指對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中央分成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的管理工作。具體稽查工作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委託相關單位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稽查機構)承擔。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情況。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以及以項目形式將資金落實到規定範圍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情況。包括支出內容和標準、財務核算、結餘資金處置等。
(三)項目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監理制度等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權屬管理、檔案管理情況。
(四)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進度、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
(五)項目後期管護、績效考核等。
第六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不定期的開展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稽查工作採取內業稽查和外業稽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也可運用遙感技術、線上監測系統等手段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七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稽查範圍、稽查重點和稽查項目,委託稽查機構,印發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實施內業稽查。稽查機構聽取被稽查單位情況介紹,查閱財務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工程建設資料等,質詢被稽查單位有關人員。
(三)開展外業稽查。稽查機構實地勘察項目建設地點、規模、施工進度,抽驗項目工程量和工程質量。隨機走訪農戶,聽取農戶對項目建設的意見。
(四)反饋稽查意見。稽查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稽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準確提出稽查意見,並將稽查意見與被稽查單位溝通後,由被稽查單位及相關人員蓋章(簽字)確認。
(五)提交稽查報告。稽查機構根據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認真編制稽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提交。
(六)稽查工作結果處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稽查報告反映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被稽查單位應積極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條 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應遵守行業自律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員不得接受被稽查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或為自己、親友及單位謀取私利。
第十條 被稽查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暫停或扣回撥款、核減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指標等措施,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一)虛報項目騙取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未按規定範圍、用途分配土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將土地有償使用費落實到項目的;
(四)未按規定的支出內容和標準使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五)未及時撥付土地有償使用費,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和規模、調整規劃設計和項目預算的;
(七)未落實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監理制度,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監督管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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