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土地調控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現就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範圍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範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准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
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徵收等別和徵收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同時,根據各地行政區劃變動情況,相應細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細化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詳見附屬檔案2。
今後,財政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土地調控政策需要,結合各地基準地價水平、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面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狀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和徵收標準,並向全社會公布。
三、調整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
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方式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提高后,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同)國庫。
四、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解繳。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開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通知申請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同時將繳款通知書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備查。繳款通知書應明確新增建設用地的地類、面積、適用的徵收等別、徵收標準以及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具體數額。
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後,應當及時通知市、縣財政部門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將應當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就地繳入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在繳款時,“一般繳款書”中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中央和省級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填寫預算科目時,30%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科目。國庫部門辦理繳庫手續後,將加蓋國庫印章的“一般繳款書”第 四、五聯退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一般繳款書”第四、五聯分別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已經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庫方式,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可以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財政性資金中列支,並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8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等相應科目。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縣人民政府已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有效憑證後,再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檔案,並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用地批准檔案等,抽查核實市、縣人民政府是否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並按月做好與國庫以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對賬工作,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
嚴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嫁由用地單位繳納。嚴禁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時採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縣人民政府凡不按國家規定的等別和徵收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批准檔案。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緩繳、擠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認真做好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清欠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工作,對於地方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進行逐項清理,並限期追繳。其中:對於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發布後,各地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繳完畢。2006年12月31日前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原有規定解繳入庫;2006年12月31日以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解繳入庫。逾期未繳的,一律暫停審批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按其滯納金額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併按規定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拒不繳納的,除了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公示、暫停辦理新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下達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加收滯納金以外,還應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辦理年終結算時予以相應抵扣。
六、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為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效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從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並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將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中的06項“耕地開發專項支出”科目,修改為12項“耕地開發專項支出”科目,增設13項“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14項“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別反映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上述各項支出情況。
七、強化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收支管理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以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新增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監督檢查制度,充分運用航空、遙感等技術方法和手段,核實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和耕地面積,強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與監督。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審批、未利用地轉用審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違法批地、用地行為占用土地的,不按規定及時足額解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以及擅自減免、緩繳、截留、擠占、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按日加收滯納金,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收到本通知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抓緊做好相關工作。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