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的金融危機暴露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在應對金融工具特別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方面的缺陷,許多金融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針對交易對手之間敞口的風險抵押嚴重不足。根據二十國集團(G20)的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於2010年4月開始著手推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改革。迄今為止的改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建立場外衍生品交易信息庫和中央交易對手。
目前,衍生品的清算和結算存在兩套平行體系,即雙邊清算體系和中央交易對手體系。通常而言,大部分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採用雙邊清算體系,而大部分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品和部分場外衍生品的清算則通過中央交易對手系統。
中央交易對手是介於買賣方中間的獨立法律主體,一旦買賣雙方達成交易,交易信息將由中央交易對手登記註冊,買賣雙方的原始契約將由交易方與中央交易對手分別簽訂的兩份新契約替代。
相較於雙邊清算,通過中央交易對手進行清算具有明顯的好處。中央交易對手介入兩個原始交易對手之間,使原始交易對手相互隔離,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另一方面還有助於防止金融違約,從而促進金融穩定。當然,集中清算也會將金融風險集中於中央交易對手,因此,中央交易對手自身的穩健性至關重要。 中央交易對手清算機制是否具有分散風散的功能取決於兩大關鍵因素:一是採用該清算機制的成員所投入的資本量;二是與未償付的風險敞口相匹配的原始抵押值。針對此,中央交易對手會要求其成員至少每天根據頭寸價格變動情況對抵押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