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基本情況
(一)簽證國家
巴基斯坦。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簡稱“中巴證書”。
(三)簽證產品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四)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填制要求與FORM A相同。
三、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巴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P”,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P08470ZC20390038。
填制說明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完成備案登記的公司。
第二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三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為證書項下貨物的生產企業,須提供所填寫生產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備查。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填“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填寫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填寫,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巴基斯坦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填寫貨號編號或留空。
第七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麥。將嘜頭複印貼上到證書的第六到十一欄空白處,不能出框線,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以此類推。
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填寫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對應貨物名稱註明六位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八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P”;
(二)如貨物含進口成份,國產價值成份≥40%,填寫國產價值的百分比,例如:“40%”;
(三)如貨物為含進口成份,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累計價值成份≥40%,填寫該累計價值的百分比,例如:“40%”。
第九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註明貨物的FOB價值。
第七欄的品名,H.S.編碼,第八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九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欄:
填寫發票號、發票日期。
第十一欄:
該欄可註明定單號、信用證號等,也可留空。
第十二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第十三欄:
填制籤署日期,由簽證機構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
注意事項
一、後發證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十五天后申辦的證書需按後發證書辦理。後發證書籤證按普惠制後發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後發證書第十三欄標記“ISSUED RETROACTIVELY”。
二、更改證書的簽發
證書籤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籤證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
三、重發證書的簽發
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出口人可辦理重發證書。辦理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的複印件或第二副本,同時提供相關的商業單證的複印件,如提單、報關單。重發證書第十三欄標記“CERTIFIED TRUE COPY”。
四、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五、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巴基斯坦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後,出口人可持上述證書及有關單證,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六、出口人聲明
每批貨物的離岸價不超過200美元,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簡要聲明即可。離岸價不超過200美元的郵遞品也應照此辦理。
七、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