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簡稱CNMA)前稱為中國大眾藥物協會,成立於1988年5月。由醫藥及保健品相關領域的生產企業、分銷企業,研究、教育、諮詢機構,媒體、廣告等單位組成。現有團體會員350個。CNMA的宗旨是面向醫藥行業,為會員服務,努力促進和提高我國非處方藥物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倡導負責任的自我藥療。
CNMA的任務是: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提出有關非處方藥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建議;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培訓和信息等各項服務;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正確合理的自我藥療知識;開展國際交流活動與合作。
自2000年起,我國正式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CNMA隨後展開了廣泛的宣傳、教育、培訓及調研工作,積極推進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在指導連鎖藥店提高藥品分類管理及藥學服務水平的過程中,CNMA與全國各地的連鎖藥店建立了廣泛的聯繫。2002年,CNMA聯合醫藥保健行業的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連鎖藥店、專家學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倡導在我國實施《優良藥房工作規範(GPP)》,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CNMA先後成立了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市場行銷專業委員會及自我藥療教育專業委員會,分別開展旨在提高非處方藥市場行銷水平及藥店店員和公眾的自我藥療知識水平的各項活動。
CNMA是世界自我藥療產業協會(World Self-Medication Industry,WSMI)的理事單位,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受WSMI委託, 2004年10月CNMA在北京成功地舉辦了 “世界自我藥療產業第六次亞太地區大會”,來自幾十個國家以及國內企業的400多名代表聚會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商討行業發展方向與策略,來自WHO等國際組織以及多國政府部門的代表出席大會,並一致對大會給予好評。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以及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入,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將進一步完善,自我藥療將會發揮更大作用,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也將獲得更大的發展。
國際自我保健日
每年的7月24日是“國際自我保健日”。為了面向公眾普及“自我保健”、“負責任的自我藥療”的理念、知識和技能,教育公眾正確認知、科學使用OTC藥品,增進公眾健康,經世界自我藥療產業協會(WSMI)倡議,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藥學會和北京市健康促進工作委員會率先於2011年7月24日在中國發起設立“國際自我保健日”。7月24日寓意每周七天,每天24小時,人們時時刻刻都要關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onprescription Medicines Association,縮寫:CN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境內從事非處方藥物科研、生產、經營及有關單位和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非處方藥行業內有一定聲譽的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促進和提高我國非處方藥物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會員利益,通過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藥品分類管理和非處方藥物科研、生產和經營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二)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培訓和信息服務,以促進非處方藥物方面的技術進步,提高非處方藥物產品質量,確保消費者方便地獲得安全、有效的非處方藥物產品;
(三)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推進非處方藥物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宣傳使用非處方藥物進行自我藥療的知識,傳播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促進企業管理現代化;
(四)通過組織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聯合開發、開展醫藥科技成果中介和推廣活動等形式,加強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組織形式多樣的對外交流活動,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以及國家或地區性非處方藥物協會及有關企業的聯繫與合作;
(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非處方藥物科研、生產、經營以及有關單位;
(五)個人會員是指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在非處方藥行業中具有一定信譽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3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