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
防靜電裝備分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防靜電裝備行業實行行業管理,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二、做好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在此基礎上,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積極組織發展同各國相關的行業、中介組織的合作和交流,積極組織引進先進的管理方式,促進全行業的發展,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協會促進統一歸口,聯合對外方針的貫徹,做到既對外交流又保護民族工業。
四、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同行業和不同行業間的經營合作、技術交流、產銷銜接和競爭中發生的問題,推動企事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開展諮詢服務,活躍和開拓市場,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和經驗交流,對企事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
六、採用多種形式為企事業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企事業即使了解新興科學技術,推動企事業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組織企事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預測產品發展趨勢,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經營開發方面的建議。
九、組織開展行業學術交流活動,協助標準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並搞好宣傳貫徹工作。
十、承擔政府部門及其它團體委託協會辦理的事項,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成員及功能
防靜電分會下設技術委員會、科技交流發展部兩個職能部門。技術委員會由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從事防靜電裝備的科研、設計、製造、測試等方面的行家組成。主要職責:承擔標準的編寫和翻譯,項目和產品的評審,參與項目、產品的技術公關等。
科技交流發展部職責:組織技術交流、講座、培訓、產品展銷、標準演講等活動,辦《靜電防護》內刊。
防靜電裝備分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掛靠在信息產業部防靜電產品質量監督中心。
會員管理
一、會員單位條件
凡具有法人資格從事與防靜電裝備產品有關的生產企業、貿易公司、科研院所及相關聯的單位,不受部門和地區的限制,承認本分會章程,願意參加分會的活動並按期交納會費者,均可申請入會。二、會員權
1、有權對本分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分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有權參與分會的管理。2、優惠享用本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3、會員單位遇到有特殊困難時,可以取得分會的支持或幫助。
4、免費提供本分會定期刊物,在網站上登錄會員單位產品信息。
5、免費為新會員單位在分會《防靜電通訊》內刊上登載彩頁廣告一版或企業產品介紹(500字以內)
6、在本分會組織的技術培訓、展覽會及其它學術活動中,可享受收費優惠。
三、會員義務
1、積極支持本分會工作,參加分會活動,遵守行規行約,執行分會的決議。2、按時交納年度會費。
四、會員單位會費
1、每年度1000元。2、初次入會須交納證書、註冊費600元。
五、入會審批 1、填寫“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後郵寄或傳真至本分會。
2、同時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3、秘書處審核(徵求入會單位所在地區副秘書長意見)通過後,給申請單位發入會通知書,由新入會單位將會費匯入協會賬戶,辦理入會手續。
4、秘書處及時將會員證書、發票郵寄至新會員單位。
六、會員單位管理辦法
1、會員單位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每年更換。
2、未按時交納會費的單位,不享受其權利和義務,停發本年度會員單位證書。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名稱: 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防靜電裝備分會
第二條 分會由同行業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熱心防靜電裝備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團組織,隸屬於中國電子儀器行業協會,會員一律平等。
第三條 分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自律,真誠為防靜電裝備行業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分會自覺接受國家民政部、信息產業部有關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防靜電裝備分會是政府部門對防靜電裝備行業實行行業管理的助手和參謀,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反映本行業及企事業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向企事業會員單位傳達政府的意圖,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第六條 做好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第七條 積極組織發展與各國同行業及相關行業、中介組織的合作和交流,積極組織引進先進的管理方式,加以消化、吸收、創新,不斷促進和帶動全行業的發展,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協會促進統一歸口、聯合對外方針的貫徹,做到既對外交流又保護民族工業。 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同行業和不同行業間的經濟合作、技術交流、產銷銜接和競爭中發生的問題,推動企事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
第八條 開展諮詢服務,活躍和開拓市場,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和經驗交流,對企事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
第九條 採用多種形式為企事業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企事業會員單位及時了解新興科學技術,推動其會員單位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條 組織企事業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接受、調解、公布行業內及用戶投訴並配合有關部門認真處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預測產品發展趨勢,為企事業會員單位提供經營開發方面的建議。為會員單位提供網站、免費贈送期刊、 建立會員單位與用戶的交流平台。
第十二條 組織開展行業學術交流活動,協助標準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並搞好宣傳貫徹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政府部門及其它團體委託協會辦理的事項,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由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完退會手續後,方可退會,如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協會再三勸告無效,則視為自動退會,如會員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業利益的,經協會常設機構討論後報常務理事會認可理事長審批。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如遇到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議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名額由秘書處研究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2) 審查大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情況;
(3) 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等;
(4) 修改本分會章程;
(5) 討論並決定與本分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代表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5) 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8)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9) 理事會四年換屆,理事、理事單位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1)(3)(4)(5)(7)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1)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原則上理事單位代表不兼任常務理事;
(2)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3)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秘書處是在理事會領導下,本分會常設辦事機構,科技交
流發展部和技術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本分會的職能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人員組成,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工作人員的工資參照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秘書處辦公室、科技交流發展部和技術委員會職責:
(1)辦公室職責: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員代表會議等的策劃和籌辦,檔案編寫印發;靜電通訊和發展會員、會員資格審查。會員費、諮詢服務費,承接項目費等的收取,日常辦公費用支出活動安排和聯絡。
(2)科技交流發展部職責:組織技術交流、講座、培訓、技術攻關、產品展銷、標準宣講等活動,辦《靜電防護》內刊。
(3)技術委員會的職責:承擔標準的編寫和翻譯,項目和產品的評審,參與項目、產品的技術攻關。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由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從事防靜電裝備的科研、設計、製造、測試等方面的行家組成,人員結構採用老、中、青結合。由秘書處提名,常務理事會認可,理事長批准生效,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可聘請德高望重、有影響的經濟、技術老專家或離退休的領導幹部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掛靠在電子防靜電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協會經費的來源
(1)會員的會費收入。會費金額按《防靜電裝備分會會費繳納方法》收取;
(2)本會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舉辦展覽會等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3)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贈;
(4)承辦政府及其它單位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
(1)為實現其任務的開展活動的開支,包括各種會議、差旅、出版刊物、編輯資料所需費用和訂購業務書籍、雜誌、資料等;
(2)專職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資金及福利的開支;
(3)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所需費用的開支;
(4)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作諮詢、學術報告、講課等的付酬;
(5)其它本分會活動所需開支;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其年度預決算應由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會址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會址:北京市石景山路23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並報上級單位。解釋權屬於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 終止程式。本會有1/2的會員單位或1/3的理事單位提出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即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經批准後,自註銷登記之日起,本會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章程的修改建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或1/3的會員提出,交章程制訂和修改小組研究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1/2的代表才能通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