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
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條 為保證我國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銀行業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三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不得不計成本地爭攬客戶,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第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利率、匯率政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及匯率浮動標準,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戶承諾法律法規、政策許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條 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第六條 開展中間業務要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範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嚴格執行有關帳戶和現金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強拉客戶開立帳戶,不得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帳戶,不得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規定,規範收費標準,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
第九條 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加大不良資產的清收處置力度、依法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整體競爭力。
第十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及時、準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二條 不得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有歧義的宣傳,不得貶低同業內其他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第十三條 互通信息、團結互助、加強合作、共謀發展,共同維護銀行業在全社會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進人員的有序正常流動,不得錄用尚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契約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十五條 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教育,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強化廉潔自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組織對會員單位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中國銀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簽約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