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銀行業保理業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規範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監管要求,結合保理業務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理委員會”)是銀行業保理業務自律管理的專業組織,保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通過成員大會參與自律管理。
第三條保理業務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規經營,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防範業務風險,保障客戶利益,共同促進保理業務持續健康運營和發展。
第四條保理業務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誠信經營,不損害客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 自律約定
第五條成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備高效、安全、可靠的保理業務電子支持系統。
第六條成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循商業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詆毀其他成員單位的商業信譽,不得利用任何不當手段干預或影響保理業務市場秩序,不得泄露客戶商業秘密,堅決杜絕惡性競爭、壟斷等市場行為。
第七條倡導成員單位不斷整合自身資源優勢,創新保理業務產品,拓展保理業務服務領域和服務內涵,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貿易融資服務。
第八條成員單位應協作開展保理業務調研和宣傳,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支持建立行業指引和業務規範,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發起的保理行業工作規則的制定與推廣。
第九條成員單位應共同發展保理業務市場,協作舉行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及業務推介活動,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舉辦的保理業務推介、資格認證考試和業務研討等活動。
第十條成員單位應加強業務交流以及互惠互利合作,共同促進多層次信用體系建設,實現對不良保理商戶風險信息的共享。成員單位應依據誠信原則開展資信查核工作,避免對保理商戶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或浪費資信系統資源。
第十一條成員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與共享機制,及時向保理委員會報送業務數據和信息,保證保理業務統計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成員單位應積極配合和支持保理委員會和監管部門的工作,積極參加保理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促進行業政策、法規及信用環境建設。
第十三條成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共同維護業內人員正常流動秩序。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保理委員會可要求成員單位對公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鼓勵成員單位互相監督,向保理委員會舉報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五條保理委員會有權對成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執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並通報檢查情況;定期組織保理業務經營狀況的綜合測評,並發布行業發展報告。
第十六條保理委員會應本著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及時查證和處理違反本公約事件,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權益,維護保理業務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保理委員會可以根據違約程度對違反本公約的成員單位採取警示並責令限期整改、進行內部通報批評等措施,對涉嫌違規經營或觸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反映和檢舉。
第十八條保理委員會應代表成員單位積極與監管部門開展溝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監管部門反映保理行業相關信息、風險狀況和監管規範建議等,可協助監管部門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公約經保理委員會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報中國銀行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條本公約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依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由保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