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發〔2012〕2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一)支持符合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相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良好,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的民營企業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民營企業可通過發起設立、認購新股、受讓股權、併購重組等多種方式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
(三)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
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通過併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
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應當向村鎮銀行提供成熟的風險管理理念、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風險為本的企業文化,促進村鎮銀行審慎穩健經營。
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利於拓展特色金融服務、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農民、農村小企業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增資擴股。
(六)支持民營企業投資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的民營企業集團,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支持主營業務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民營企業以及民營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投資金融租賃公司。
支持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民營企業作為汽車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投資汽車金融公司。
(七)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改制設立為村鎮銀行。
二、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創造良好環境
(八)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對加快多層次銀行業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公平競爭的銀行業市場環境以及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在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平等保護各類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改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基礎上,採取切實措施,積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九)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鼓勵各類投資者平等競爭,根據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確定的條件和程式,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在市場準入實際工作中,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定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
(十)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及時公布有關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規、政策和程式,以及銀行業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結果,暢通審批渠道,公開審批流程,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服務、指導,依法答覆相關法規和政策諮詢。
(十二)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接受社會公眾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對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進行的監督。
(十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對待各類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增資擴股、股權改造、併購重組等過程中為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創造公平競爭條件。
三、促進民間資本投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十四)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應當與其他各類資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投資機構數量等審慎規定。
(十五)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許可申請,要審慎考慮投資者對擬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可能產生的影響,避免公司治理結構存在明顯缺陷,關聯關係複雜、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核心主業不突出,現金流量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畸高的企業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十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對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股東(社員),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對於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或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而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採取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
四、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力度
(十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對我國經濟戰略轉型、促進就業和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意義,深入落實提升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相關法規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
(十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民間投資特點,積極開展融資模式、服務手段和產品創新,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重點滿足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償還意願和償還能力、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十九)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長效機制,貫徹落實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六項機制”,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工作流程,使相關機制真正有效發揮作用,實現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業務可持續發展。
(二十)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小型微型企業專營管理建設,按照“四單原則”(單列信貸計畫、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評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加大專營機構管理和資源配置力度,繼續支持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發揮專業化經營優勢。
(二十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小型微型企業信貸產品創新,根據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提供循環貸款、應收賬款保理、同業互保、聯保貸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產品。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小型微型企業信用狀況和資產狀況,靈活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或組合擔保方式,積極探索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專利權質押、林權抵押、稅款返還擔保、保單質押、倉單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多種融資擔保方式。
(二十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快建立單獨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撥備和快速核銷制度,認真落實小型微型信貸工作盡責制、不良貸款問責制和免責制,突出對信貸業務人員的正向激勵,充分調動其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工作積極性。
(二十三)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減費讓利,具體落實優惠服務原則。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包括違法違規收取、變相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搭售保險、基金等產品。嚴格限制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二十四)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互利合作,推動小型微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二十五)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不足的農村地區增設營業網點,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現有農村地區網點布局,將在當地所吸收的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不斷加大“三農”服務力度。
(二十六)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認真落實相關監管優惠政策,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水平。要制定具體措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先辦理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市場準入事項,優先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存貸比兩項監管指標作差異化考核。要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考核標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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