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創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導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同時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資。要利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為綠色發展服務。要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準。
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隨著《指導意見》的出台,中國將成為全球首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提升經濟成長潛力。
《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綠色投融資的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綠色信貸支持項目財政貼息、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按程式推動制訂和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綠色產業。同時,還要求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
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的需求不斷擴大。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從經濟可持續發展全局出發,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發揮資本市場最佳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支持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二)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
(三)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提升經濟成長潛力。
(四)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需要金融、財政、環保等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通過建立適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解決項目環境外部性問題。同時,也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加大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所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
(五)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完善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加強綠色信貸實施情況監測評價。探索通過再貸款和建立專業化擔保機制等措施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對於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巨觀審慎評估框架,並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銀行業自律組織逐步建立銀行綠色評價機制。明確評價指標設計、評價工作的組織流程及評價結果的合理運用,通過銀行綠色評價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做好環境風險管理。對主要銀行先行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將綠色銀行評價範圍擴大至中小商業銀行。
(七)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總結前期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擴大參與機構範圍,規範綠色信貸基礎資產遴選,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提升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流動性,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管理等舉措,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
(八)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鑑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九)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最佳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
(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質量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並在資產配置和內部定價中予以充分考慮。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環境高風險領域的貸款和資產風險敞口進行評估,定量分析風險敞口在未來各種情景下對金融機構可能帶來的信用和市場風險。
(十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三、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
(十二)完善綠色債券的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研究完善各類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指引、自律性規則,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門(或主要)用於綠色項目。加強部門間協調,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準,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監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提高核准(備案)效率。
(十三)採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場機構通過專業化的擔保和增信機制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研究制定有助於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規範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評估的質量要求。鼓勵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參考綠色評估報告。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專門評估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項信用等級的影響,並在信用評級報告中進行單獨披露。
(十五)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在符合發行上市相應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按照法定程式發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十六)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信息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採集、研究和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與分析報告。
(十八)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鼓勵投資人發布綠色投資責任報告。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
四、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
(十九)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準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實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二十一)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五、發展綠色保險
(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按程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將相關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範圍。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並將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完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程式和技術規範,指導保險公司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降低對環境的損害程度。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完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研發環保技術裝備保險、針對低碳環保類消費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牧業災害保險等產品。積極推動保險機構參與養殖業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建立農業保險理賠與病死牲畜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二十四)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防災減災功能,積極利用網際網路等先進技術,研究建立面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主體的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實時開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示風險隱患,高效開展保險理賠。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開展面向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環境風險管理知識普及工作。
六、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
(二十五)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二十六)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重點流域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合理推進跨行政區域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加強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和政策創新,制定完善排污權核定和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量(用能權)、水權交易市場。
(二十七)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在總結現有試點地區銀行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經驗的基礎上,確定抵質押物價值測算方法及抵質押率參考範圍,完善市場化的環境權益定價機制,建立高效的抵質押登記及公示系統,探索環境權益回購等模式解決抵質押物處置問題,推動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切實成為合格抵質押物,進一步降低環境權益抵質押物業務辦理的合規風險。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託管等金融產品。
七、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過再貸款、巨觀審慎評估框架、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等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於綠色產業。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綠色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地方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並在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條件。支持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與地方合作,開展綠色投資。
八、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二十九)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準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最佳經驗,促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通過“一帶一路”戰略,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協等區域合作機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撬動民間綠色投資的作用,推動區域性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支持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
(三十)積極穩妥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
(三十一)推動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鼓勵和支持我國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我國參與的多邊開發性機構在“一帶一路”和其他對外投資項目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探索使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工具進行環境風險管理。
九、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組織落實
(三十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巨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準,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範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充分發揮股權融資作用,防止出現綠色項目槓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應當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三十四)各地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明確分工,將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年度工作責任目標。提升綠色金融業務能力,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
(三十五)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環保意識,倡導綠色消費,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中國銀監會 中國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
2016年8月31日
解讀1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31日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出台這一指導意見有何政策考量,將對綠色產業和生態文明建設產生怎樣的影響?如何看待中國在這一議題上的國際影響力?新華社記者就此獨家專訪了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
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
問:制定《指導意見》的主要出發點和政策考量是什麼?
陳雨露: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已經成為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需求持續擴大。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增加綠色金融供給,是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和發揮金融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用的重要舉措。
出台這一《指導意見》,一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實踐表明,聲譽效應可以激勵綠色投資。一些綠色投資者,包括今年以來的我國綠色債券發行人,在追求商業回報的同時,也收穫了良好的社會聲譽。重視“聲譽”的、負責任的投資者正在增多。政策層面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綠色投融資,會得到積極回響。
二是政府在適當領域運用公共資金給予激勵。許多綠色項目由於其正外部效應沒有被完全內生化,收益率略低於市場水平,社會資本可能不願介入。因此,有必要通過貼息、擔保、再貸款、PPP模式等辦法來降低其融資成本或提高其收益。同時,提升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四兩撥千斤”的撬動作用。
三是推動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積極穩妥地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經常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多維度創新滿足綠色產業投融資需求
問:《指導意見》在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方面推出了哪些創新性的工具和手段?
陳雨露:《指導意見》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鑑國際經驗,總結了近一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成功實踐,研究提出了很多創新性的融資工具和激勵約束機制,以更好地滿足綠色產業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需求。
一是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這就向社會各界發出了政策層面支持綠色投資的積極、重大的政策信號,有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
二是通過央行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發展。《指導意見》中提到通過再貸款等措施來支持綠色信貸和綠色金融發展。這裡說的“再貸款”,應該從廣義上去理解。它可以是央行給商業銀行利息較低的貸款,也可以是支持商業銀行購買綠色債券或綠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也可以是抵押補充貸款。央行會選擇合適的具體操作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三是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綠色項目提供新的融資渠道。許多綠色項目是中長期項目,讓銀行發行中長期的綠色金融債券、讓企業發行中長期的綠色企業(公司)債券,可一定程度緩解期限錯配帶來的融資難問題。
四是發展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產品。我國已經宣布在2017年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在此基礎上的碳金融業務將有助於大幅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碳交易價格的有效性,並可為綠色企業提供一系列的融資工具。
五是強化環境信息披露。在《指導意見》中,特別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綠色投資構成的制約。
為未來全球綠色金融發展提供重要參考
問:綠色金融已經成為今年G20的一個重要議題。如何看待中國在綠色金融議題上的國際影響力?
陳雨露:在我國的倡議下,綠色金融今年首次被納入G20議程,並形成了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明確列舉了發展綠色金融的七條可選措施,為未來全球綠色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參考。
我國是全球僅有的三個建立了綠色信貸指標體系的經濟體之一。2016年以來,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隨著《指導意見》的出台,中國將成為全球首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
《指導意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中國將繼續與其他經濟體一道,在G20框架和雙邊合作框架下,努力推動全球綠色金融的發展。
問:下一步央行等部門將如何貫徹好《指導意見》?
陳雨露:構建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的互相協作和配合。下一步,人民銀行等部門將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二是鼓勵各地區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三是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巨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準,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四是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解讀2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稱,發展綠色保險,按程式推動制訂和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
那么,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行的最新進展、下一步打算有哪些?記者1日採訪了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相關負責人。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案》正在修改完善
記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推行的最新進展是什麼?
相關負責人: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積極會同環保部等有關部門共同推動相關工作開展,具體包括:
——推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首次提出“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明確要求,為建立健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奠定基礎。
——會同環保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相關指導意見等,在涉重金屬企業等高環境風險行業啟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並鼓勵各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產品。引入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機構和環評技術,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推動制定化工、金屬冶煉等6個行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風險評估標準,逐步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技術規範體系。
——指導行業協會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示範條款,為企業提供全面風險保障。
——根據《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於“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部署,今年,保監會會同環保部起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案》,並反覆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提供風險保障244.21億元
記者:經過幾年的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取得哪些成效?
相關負責人:試點範圍和領域不斷擴大。目前,試點省份擴展至30多個,試點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多個領域。
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初步顯現。2015年,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簽單數量1.4萬單,同比增長5.27%;簽單保費2.8億元,同比增長14.01%;提供風險保障244.21億元,同比增長7.52%。
促進高環境風險企業防範環境風險的效果不斷增強。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推動企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保險費率高低與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水平掛鈎,獎優罰劣,藉助市場價格槓桿,抑制高污染行業擴張,倒逼企業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助力“綠色經濟”發展。
將在危險化學品儲運等重點領域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記者:下一步,將如何繼續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
相關負責人:一是完善制度體系。組織行業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研究工作,會同環保部進一步修改完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案》,並適時提交審議。二是擴大強制保險投保範圍,在涉重金屬企業、石油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儲運等重點領域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三是提升保險產品和服務水平。繼續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環境風險特點,創新開發有針對性保險產品,簡化理賠手續,最佳化理賠流程,加大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投入力度,並充分藉助環境風險管理評估專業機構力量,做好事前風險管控和事後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解讀3
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近日印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就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提出了具體要求。資本市場在支持綠色投資方面有哪些實踐?未來政策儲備有哪些?記者2日就此採訪了中國證監會中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長馬險峰。
股市:優先支持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積極支持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能夠激勵引導大量社會資金進入綠色行業,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最佳化資源配置功能,緩解綠色企業融資難題,更好地支持綠色經濟發展。”馬險峰說。
據介紹,由於目前排隊等待新股發行審核的企業數量較多,證監會將考慮加大支持綠色企業直接融資力度,提高發行審核效率,加大支持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工作力度,逐步緩解綠色企業排隊時間過長的問題。不過,馬險峰也強調,這些政策的落地有待進一步研究論證。
與此同時,證監會也在發行審核中強化了環保標準。根據相關規定,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最近36個月記憶體在違反環保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等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準則等規則也對發行人存在的環保問題、採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等事項作出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債市:鼓勵發展綠色債券
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綠色債券的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採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並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
對此,馬險峰認為,目前我國綠色債券的市場規範、認定標準、監督管理體系尚未完備,未來需要更清晰且權威的規範和標準,比如綠色債券的定義、資金的用途、信息披露要求、項目篩選等,證監會支持監管機構制定統一的標準。
在降低融資成本方面,馬險峰說,綠色金融涉及的產業中主要體現出項目貸款占比高,投資回收期長,項目收益率較低等特徵,在銀行信貸投放中往往不具備競爭優勢。他建議,可以考慮採取“免稅”、“貼息”等政策支持綠色債券。
據介紹,滬深交易所均對綠色債券的申報受理及審核建立了專門的“綠色通道”。截至目前,已有12家發行人正式申報了13隻綠色公司債券或者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申報規模約350億元,已發行70億元,申報品種覆蓋了普通公司債、熊貓債、可續期債和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等。
期市: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市場
指導意見提出,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對此,馬險峰表示,碳市場是利用市場化機制化解氣候危機的重要手段,開展碳期貨交易是實現減排目標的重要方式,碳期貨市場也是爭奪國際碳資源定價權的重要平台。
他透露,證監會正積極探索碳期貨品種的研究。“當前,上市全國性碳期貨契約的條件尚不成熟,可以在碳現貨市場取得進一步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建立碳期貨市場。”馬險峰認為。
投資:開發綠色指數及產品
指導意見明確,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
馬險峰介紹說,目前我國綠色股票指數共有19個,分為可持續發展指數、環保產業指數、綠色環境指數三類,僅占全部指數的約2%,這與發達證券市場約20%的比例相比尚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要健全綠色股票指數體系,發展系列指數、特色指數,同時鼓勵境內資產管理機構開發多種形式的綠色股票、債券指數投資產品。”馬險峰說。
據介紹,截至今年7月中旬,國內基金管理機構已推出環保、低碳、新能源、清潔能源、可持續為主題的基金近百隻,規模近980億元。
解讀4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稱,研究提出設立綠色發展基金,並通過運用財政政策支持綠色金融體系建立健全。
未來財政政策如何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綠色發展基金將扮演何種角色?記者2日採訪了財政部相關負責人。
以市場化原則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
問:從財政角度,如何看待綠色金融發展?
答:“綠色”是我國五大發展新理念之一。《指導意見》對構建綠色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部署,將有效增加綠色資金供給,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綠色金融首先是個市場化的制度安排,發展綠色金融就是要以市場化原則引導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
綠色金融的發展,從根本上要依靠社會力量,政府應側重構建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
中央財政多維度助力綠色產業
問:在促進綠色產業發展方面,財政領域採取了哪些舉措?
答:財政部一直高度重視綠色環保領域的發展,並從多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
具體來看,在財政直接投入方面,中央財政主要對綠色產業給予直接資金支持,設立了“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等多項節能環保領域專項資金,對於環保領域也制定了多項稅收方面的鼓勵、引導或約束政策。
根據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決算情況,2015年中央本級的節能環保支出為400.41億元,比上年增長16%。2015年全國環保財政支出為4803億元,比2014年增長26%。
在綠色金融發展方面,中央財政主要是針對資金使用端給予定向支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比如對成品油質量升級項目貸款、林業貸款等給予貼息等。
推動設立國家和區域綠色發展基金
問:下一步,將如何繼續推動構建綠色金融體系?
答:未來將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手段,促進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發展的正向激勵機制,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領域。針對《指導意見》提出的一些財政政策措施,下一步將積極貫徹落實。
具體來看,未來將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部分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
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的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綠色產業基金將以市場化方式運作,有效帶動社會資本投入,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還將落實好綠色金融領域的有關財政政策,包括按規定進行財政貼息、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積極推動綠色產業發展,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此外,繼續廣泛、深入地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有效利用國際平台交流經驗、提升能力,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引資引智,助力國內綠色金融和綠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