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成立於2010年,是根據科技部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醫院行業科學技術獎項。

簡介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於2010年啟動正式啟動,是根據科技部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醫院行業科學技術獎項,其主旨在於激勵醫院管理實踐探索和醫院管理理論、政策、研究方法的創新,推進醫院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表彰獎勵醫院管理創新實踐成就和理論研究成果,促進我國醫院管理水平提高。2010年首次次評審中22個項目分獲二、三等獎,一等獎空缺,獲獎項目涉及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學科建設、醫療質量、門診管理等多個方面。

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勵工作,保證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中國醫院協會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醫院科技創新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套用於實踐。
第四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中國醫院協會在中國境內享有依法開展醫院科技創新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宣傳報導的權利,未經中國醫院協會授權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開展任何涉及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宣傳活動。
第六條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授予在醫院改革與管理實踐、醫院服務、醫院管理理論、方法與技術等領域研究創新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團隊或個人。在科研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或單位不得作為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候選人。
第七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是授予醫院管理工作者和單位的榮譽,授獎不決定科學技術成果的權屬。
第八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在中國醫院協會領導下負責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的組織管理與推薦指導工作。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審、獎勵的日常事務工作,並按年度向評審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九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獎勵範圍包括醫院管理實踐創新和基礎理論研究兩個方面。
(一)醫院管理實踐創新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醫院管理新方法、新方案、新技術;
2.醫院改革的實踐研究成果;
3.醫院服務、醫療質量與患者安全方面的實踐成果;
4.引進吸收先進管理方法、手段和先進技術套用於醫院管理實踐的研究成果。
(二)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發現和提出對醫院管理學科領域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新觀點、新學說、新理論等研究成果;
2.醫院管理學基本理論的研究成果;
3.醫院管理相關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4.標準、規範以及相關政策研究成果。
第十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評審標準:
(一)醫院管理實踐創新成果綜合評定標準:按照先進性與難度、推動醫院管理進步的作用、推廣轉化程度、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1.屬國內外首創的管理實踐,思路獨特,有重要創新,達到了同類管理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發展與進步,產生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2.屬國內外首創的管理實踐,思路新穎,有較大的創新,達到了同類管理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發展和進步有推動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3.屬國內首創的管理實踐,思路新穎,有一定創新,達到了同類管理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進步有推動作用,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 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綜合評定標準:按照創新性、科學性、實用性及他人引用程度等四個條件進行綜合評定,標準如下:
1.在科學上取得了突破性、綜合性進展,學術上屬國際先進,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及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醫院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屬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醫院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學術上屬國內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醫院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由中國醫院協會領導、醫院管理及相關領域專家和中國醫院協會有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中國醫院協會會長聘任。
第十二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負責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初選和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負責評審、獎勵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 貫徹執行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的決議;
(二) 負責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推薦材料的形式審查、初審、公示、終審、獎勵與發布等組織工作;
(三) 負責有關醫院科技創新獎勵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所列推薦單位,主要是指各省市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院協會以及設有編制內附屬醫院的教育部和衛生部直屬高等院校、國家級醫院管理相關研究機構。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會負責本轄區推薦項目的匯總和報送工作,未成立醫院協會的省、自治區建議由衛生廳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本轄區推薦項目的匯總和報送。設有編制內附屬醫院的教育部和衛生部直屬高等院校、國家級醫院管理相關研究機構可直接報送本單位的推薦項目,但需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會通報推薦項目基本情況。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推薦項目分別總後衛生部和武警總隊後勤部衛生部匯總和報送。各推薦單位根據評選標準評審後確定推薦項目數,每個推薦單位推薦候選項目不得超過5個,應於評審當年5月31日前報送有關推薦材料。逾期上報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獲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獎、軍隊獎項和相當等級醫院科技創新獎勵的項目可以推薦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已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不得推薦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當年同時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和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項目,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公告為建議授獎項目後,自動終止該項目在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評審程式。
第十七條 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不得推薦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
第十八條 未能通過評審的項目,在此後的研究工作又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項目,如再次推薦須隔一年。
第十九條 推薦時應填寫《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候選項目推薦書》,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並將電子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上報中國醫院協會的材料包括;推薦表1份、主要成果和業績及證明材料1份、專家推薦表2份。上報 材料具體要求:
(一)證明材料:包括思想政治、科學精神、科學道德、學風方面的內容,事跡應附加材料;
(二)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正式鑑定;
(三)成果之論文必須在公開發行的國外正規期刊、國家級期刊或者國內一級社團及其分支機構、高等醫學院校舉辦的學術會議或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成果專著必須是正規出版社出版;
(四)成果及論文應為主要貢獻者並為第一、二作者;
(五)專家推薦表應由不同單位並對推薦人及其成果比較了解的、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兩位專家填寫;
(六)推薦表由各推薦單位經專家評審組評審後填寫推薦意見報中國醫院協會。
(七)申報獎勵項目屬於套用研究的,應在申報當年的前一年批覆鑑定(套用1年以上);屬於基礎研究的,其內容的相關論著截至推薦時間必須公開發表1年以上,主要論著同時註明引用情況,含他引、自引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推薦本獎勵:
(一)不符合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獎勵範圍;
(二)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或爭議;
(三)不符合倫理學原則的;
(四)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實;
(五)有悖相關法律、法規的;
(六)填寫資料不完整,無法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對推薦項目的評審專家如有迴避要求的,可在推薦時填寫迴避專家申請表,並提出理由。每個項目所提出的迴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2人。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評審程式:
(一)形式審查:由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負責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評審。
(二)初審: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中國醫院協會科技評審辦公室按專業提交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
(三)初審結果媒體公示30日。
(四)終審: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對初審通過的和已經解決異議的項目進行終審。初審與終審均採取會議評審的方式,評審表決採取書面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條 推薦項目負責人和第一完成單位可以在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終審前的任何階段提出退出評審的要求,並按要求分別提供書面申請材料和公函。凡不接受終審結果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推薦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
第二十四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委員不參加本單位同專業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對完成人或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主要完成人或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可在初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真實身份書面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和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單位法人要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八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獲獎主要完成人和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二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如期做出:書面答覆。必要時,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或採取其它解決方式。
第三十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報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審核。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的不予進入終審。
第三十一條 醫院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向終審會議報告異議核實情況,並對投訴者給予保護。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 授獎名額:每次授獎不超過28項。其中一等獎3項,二等獎5項,三等獎20項。如無符合某級別標準的項目,該級別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條 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由中國醫院協會確認、發布,對獲獎者授予榮譽證書,對獲得一等獎、二等獎的獎項授予獎章,對獲得一等獎的獎項頒發獎金,獎金數額以當年中國醫院協會獎勵決定為準。
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國醫院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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