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

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

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是商務部下屬的六大進出口商會之一,是原對外經濟貿易部遵照《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1988年外貿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於1989年5月22日組織成立的。其目的是建立由政府的行政管理、企業的業務經營、商會的協調服務三部分組成的外貿新體制。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對醫藥保健品貿易與投資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規範,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利益及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保健品貿易與投資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商會機構 商會機構

組織機構示意圖 。

機構職能

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根據自身任務的需要,按不同商品類別下設若干分會和協調小組,分別負責有關進出口商品的協調管理和諮詢服務。商會的日常工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主持。常設辦事機構在北京,下設中藥部、西藥部、法律部、展覽部、信息部、會員部和辦公室,分別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的具體事宜。

一、辦公室

(一)負責協調商會內部事務;

(二)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三)負責商會人事、財務、行政、後勤、文秘、檔案及退休乾

部的管理和服務;

(四)承擔會長辦公會等商會內部會議的會務;

(五)負責商會職工社會保險及“五委”相關工作;

(六)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法律綜合部

(一)牽頭商會全局性綜合工作,起草商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其它涉及商會全局工作的綜合材料;

(二)研究行業政策,組織編制行業和商會業務發展規劃,組織起草行業業務分析報告;

(三)協調商會的政務信息和國內外宣傳工作;

(四)負責商會對外網路的建立、大型外事活動的禮賓工作及考察計畫的編制和報備;

(五)歸口管理商會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及國際會議;

(六)牽頭行業誠信建設和“品牌戰略”、“走出去”、“科技興貿”等外經貿發展戰略相關工作;

(七)牽頭商會參與聯委會、混委會等政府間活動的有關事務;

負責國內外本行業的法律諮詢和培訓;

(八)牽頭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反壟斷等貿易摩擦的預警並組織企業應訴;

(九)牽頭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事務;

(十)牽頭國別貿易政策審議和貿易壁壘應對相關事務;

(十一)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會員部

(一)研究制定會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總體負責會員發展工作,並協調各部室發展會員;

(三)策劃會員服務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會員維護、會費收繳及商會法人登記證、組織代碼證年審更換工作;

(五)承辦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使用的相關事務;

(六)負責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的具體組織工作;

(七)負責廣交會醫保展區的組展及展會管理;

(八)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中藥部

(一)負責中藥及保健品進出口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二)負責中藥及保健品行業的會員發展和維護,負責中藥專家委員會的組織聯絡工作;

(三)負責中藥及保健品進出口的協調、指導、標準制定、培訓、諮詢及服務;

(四)負責中藥及保健品商品分會管理工作;

(五)承擔政府委託的中藥保健品的預核簽章及招標商品的管理和協調;

(六)承辦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聯絡、服務和促進工作;

(七)負責醫藥保健品境內外註冊、認證的指導和服務;

(八)協調瀕危野生動植物產品進出口相關事務;

(九)負責中藥及保健品技術貿易壁壘和貿易摩擦的預警和調查,配合法律綜合部做好應訴工作;

(十)組織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和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西藥部

(一)負責西藥行業進出口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二)負責西藥進出口行業的會員發展和維護,負責西藥專家委員會的組織聯絡工作;

(三)負責西藥類商品進出口的協調、指導、標準制定、培訓、諮詢及服務;

(四)負責西藥類商品分會管理工作;

(五)負責西藥類商品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性措施、反壟斷等貿易摩擦的預警,

並配合法律綜合部做好應訴工作;

(六)組織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和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醫療器械部

(一)負責醫療器械類(含敷料、製藥機械及包裝機械)商品進出口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二)負責醫療器械類行業的會員發展和維護,負責醫療器械類專家委員會的組織聯絡工作;

(三)負責對醫療器械類商品的協調、指導、標準制定、培訓、諮詢及服務;

(四)負責醫療器械類商品分會管理工作;

(五)負責醫療器械產品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性措施、反壟斷等貿易摩擦的預警,

並配合法律綜合部做好應訴工作;

(六)組織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和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信息部

(一)歸口管理商會業務信息,收集整理醫藥保健品行業信息並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負責醫藥保健品信息市場的開拓工作;

(三)開發、維護醫保行業有關資料庫;

(四)負責本行業海關數據的接收、整理、維護、管理、分析和查詢;

(五)編輯、出版《醫保信息》、《海關數據》、《信息摘編》等刊物和資料;

(六)負責商會信息網站、中英文貿易網站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日常信息服務工作;

(七)負責商會辦公自動化的計畫、實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及技術指導;

(八)維護和發展會員;

(九)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展覽部

(一)制定實施商會展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醫藥保健品國際專業展;

(三)負責商會主辦和與國內其他單位共同主辦的醫藥保健品國際專業展的相關工作;

(四)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商務部醫藥進出口技術服務中心

(一)負責編寫醫藥保健品國際市場相關的技術指南;

(二)提供進出口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註冊或備案申請服務;

(三)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國際認證,如歐盟GMP認證、美國cGMP認證、澳大利亞TGA認證等促進工作;

(四)提供中國醫藥健康產業、化妝品產業市場信息諮詢和市場調研服務;

(五)搭建智慧財產權轉化信息平台,為醫藥新項目研發、技術轉讓等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持;

(六)舉辦國內外醫藥保健品相關政策法規、技術要求、標準的培訓及市場介紹會;

(七)聯合國政府採購招投標項目的信息和技術服務;

(八)提供外匯風險控制和財務風險控制諮詢的服務;

(九)負責醫藥保健品貿易網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十)推廣綠色行業標準和中藥綠色標識,維護和發展綠色中藥品牌;

(十一)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縮寫為CCCMHPI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從事醫藥保健品貿易與投資及相關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略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貿易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徽,中間是一粒印有本會英文縮寫的成藥膠丸,上下是方向相反的兩支弧形箭頭,顏色為綠色。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監督會員企業依法經營。

(二)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作用;代表行業和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的要求和意見,對政府制定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參與本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組織或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促進行業發展。

(四)加強與科研、生產、國內流通領域的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促進科工貿結合和最佳化商品結構,共同維護經營秩序。

(五)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六)根據政府授權或會員企業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協定,對醫藥保健品貿易與投資等進行協調。接受政府委託,承接援外可行性研究及配單、政府立項課題研究、參與政府認定基地評審等工作。

(七)建立商會網際網路站,出版刊物,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和諮詢服務。

(八)參與協調貿易爭議,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開展國外對我國醫藥保健品的貿易救濟措施的應訴等相關工作;對外國醫藥保健品在我國的傾銷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組織企業進行申訴,維護產業安全。

(九)組織國內、國際研討會,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國內外業務培訓,幫助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境內外專業展覽會;組織或協調本行業企業參加國內外各種展覽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和進行技術交流;協助企業對商品進行宣傳介紹,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醫藥經濟貿易發展。

(十一)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加強與國外政府相關部門及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規範和監督企業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政府間經貿磋商,維護國內產業利益。

(十二)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促進行業自律和企業自律、互律,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和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

(十三)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投融資、併購、外包、註冊認證諮詢、證明、質量檢測等中介服務。

(十四)履行國務院主管部門授權或根據會員企業共同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會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並從事醫藥保健品貿易與投資或相關活動的組織經申請,可以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四)經申請,可以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個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本會入會條件並繳納入會註冊費後,予以登記,並由理事會授權的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有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舉報權、處分建議權和申訴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經濟貿易方針、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及有關分會的決議、決定和規定,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相關業務活動;

(三)維護國家、行業利益,不得損害本會名譽、利益及其他會員企業的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承擔本會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會章程、協調管理規定或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經勸告無效時,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分會和1/5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和民主協商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需經出席會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或1/3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須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按民主協商的原則,由會員自薦或聯名推薦提出候選名單,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候選名單的確定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並批准行業發展戰略;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和批准本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十一)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由1/2以上理事共同推薦並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兼職副會長由2/3以上理事共同推薦並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兼職副會長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常務理事總數的1/3。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及會長推薦的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的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各機構的設立、註銷、變更以及人員編制和主要負責人的建議,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本會業務領域的工作經歷;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商務部審查、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本會可設立若干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根據業務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到社團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為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商會可與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建立聯絡組織,負責本地區會員的聯絡活動和信息交流工作,承辦專項工作。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會費管理實行預決算制度。會費預決算按年度進行,並報理事會批准。理事會可以授權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商會的會費預決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以此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遵守財務制度和職業道德、進行年度財務報告。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商務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商務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10 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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