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擔任邊防檢查任務,歸各省公安廳邊防局領導。
1952年1月,邊防系統劃歸軍隊建制,列入大行政區公安部隊所屬公安師序列,接受領導。
1955年組建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公安軍序列。
1957年撤銷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序列,由省軍區兼省公安部隊司令部領導。
1959年1月,公安部隊撤銷,集體轉業改為地方職業制民警,邊防檢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建制。公安部隊中負責蘇、中蒙、中越邊境、沿海內灣和對外開放口岸的邊防部隊9000人(均屬於非邊防戰鬥任務單位)轉業為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職業制人民武裝警察。
1961年底,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恢復組建現役制的垂直管理的中國人民武裝 警察部隊。
1963年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邊防檢查站列入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序列。
1966年,公安部隊番號撤銷,其所屬建制和任務全部移交人民解放軍,邊防檢查站隸屬由各公安總隊改編的各省軍區獨立步兵師建制。(北京邊防檢查站隸屬北京衛戍區警衛二師司令部領導)。
1973年9月全國邊防改制為人民 武裝警察,保留現役制,歸各級公安機關管理、領導。邊防檢查站改為地方人民警察建制。
1974年12月,邊防檢查站恢復實行現役制,人員由人民警察轉為人民武裝警察,隸屬省公安局邊防局領導。(當時不稱省公安廳)
1983年全國邊防部隊劃歸各武警總隊建制。
1987年,邊防武警從武警總隊中分離,劃歸各級公安機關領導。
1994年1月,重要城市邊防檢查站升格為副師級建制,改稱邊防檢查總站。
1998年1月1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北京等九城市實行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國函〔1997〕76號),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廣州的邊防檢查工作改編為職業制人民警察,分別設立副廳級的邊防檢查總站,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領導。
2001年4月,中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依據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和加強部隊建設需要,將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由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加大了集中統一領導管理力度,進一步明確了對部隊建設、邊防工作的領導職責。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邊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公安邊防部隊轉到地方後,成建制劃歸公安機關,並結合新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進行適當調整整合。現役編制全部轉為人民警察編制。
部隊職責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主要擔負邊境檢查、邊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邊界巡邏、打擊偷渡以及海上緝私。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組建於1951年,為現役建制,序列於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同時也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重點打擊沿海及海上偷渡、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邊防轄區治安秩序,維護國家邊防安全。其對邊境管理區三類六種案件有刑事偵察權,其派出機構——邊防派出所可以管理陸地人口戶籍。邊防部隊是武警部隊中戰鬥力僅次於內衛部隊,而裝備、待遇最好的部隊。這支部隊是武警部隊中地方性較強的部隊,原隸屬於地方公安機關。
公安邊防部隊主要職責:
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
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
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
五是涉外邊防合作;
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製毒物品等案件。
內設機構
公安部設邊防管理局,負責對全國公安邊防部隊的統一組織、 指揮、 管理,下設司令部、 政治部、 後勤部。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為正軍級,設局長、政委、副局長、副政委、副局級調研員等職務,內設機構有:
公安部邊防管理局領導各地公安邊防部隊:
公安邊防部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公安邊防總隊30個,在邊境和沿海地區(市、州、盟)設公安邊防支隊110個,在沿海地區設海警支隊20個。在開放口岸設現役邊防檢查站207個,在邊境沿海地區縣(市、旗)設公安邊防大隊310個,在沿邊沿海地區鄉(鎮、蘇木)設邊防派出所1691個,在邊境主要通道、要道設邊境檢查站46個,在邊境地區的重點地段、方向部署機動隊11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