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英文譯名:“CHINA FARM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FPB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由中國境內從事農產品流通經紀業務的個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團組織,以及與此業務相關的科研院所、教育培訓機構和專家、學者等聯合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農服務方向,開拓城鄉市場,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成為聯繫政府與農產品經紀人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發揮協會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為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爭取政府相關授權,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農產品經紀人隊伍管理與監督;
(二)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名優產品推介會,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並組織農產品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中小企業聯合行動,開拓國外市場;
(三)創辦刊物,設立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收集、發布農產品市場信息,建立信息服務平台;
(四)推動農產品經紀人會員積極創業,指導農產品經紀人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基層供銷合作社、農村超市、便利店、經紀公司和批發市場,提高農產品經紀人的組織化程度和經紀規模;
(五)開展以創業為導向的農產品經紀人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舉辦職業技能大賽,提高農產品經紀人從業素質;
(六)調查研究農產品流通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交流和推廣會員好的經驗和做法,組織全國農產品經紀人和會員的表彰活動;
(七)推動職業道德和誠信建設,規範農產品經紀人的從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
(八)參與國家有關農產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市場體系建設、產業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修定;
(九)參與國家有關農產品質量標準、農產品經紀人職業標準、農產品經紀人職業準入標準的制定和修定;
(十)接受本協會會員委託,代表會員提起反傾銷訴訟或應對被訴傾銷,維護和保護我國農產品經紀人及廣大農民的利益;
(十一)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要求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與農產品經紀相關的業務;
(四)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和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服務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五)有權對本協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有權要求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七)有權要求本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訴求;
(八)有權申請入會和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事項;
(五)向本協會反映實際情況,如實提供個人信用資料,及時、準確提供當地農產品供求信息;
(六)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違法行為的,經本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定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議和意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七)決定本協會各機構的設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人選變更時,實行“單位遞補制”。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吸收社會名人、學者、行業專家、企業家等成為理事會榮譽成員。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定,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定,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事關本協會發展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三十條規定職權。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副會長若干名。根據分工協助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處理本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協調協會內部事務;
(三)提名本協會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負責處理其它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實體繳納的資產收益和分支機構上繳的管理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
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協會章程自2007年11 月30日經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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