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航空工業建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航空工業建設協會(以下簡稱中航建設協會)是中國航空工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領域的行業性社團組織,由國防科工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負責日常領導。
中航建設協會成立於1995年,在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期間,服務於航空系統工程建設領域,深得會員單位的支持與好評。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1999年分為中航工業第一、二集團後,中航建設協會更是凸顯了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在工程建設領域把兩個集團緊密聯繫在一起。
中國航空工業建設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128個,由行業內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高等院校和我國航空工業飛機、發動機、機載、武器等各大系統主要單位構成,分布在20個省、市、自治區。協會到目前已歷經三屆理事會,本屆理事會從2007年7月開始至今。中航建設協會自成立以來,本著為政府部門、集團公司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宗旨,協助上級機關實施行業管理,推動了我國航空工業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我國航空工業工程建設領域各企業綜合競爭能力的提高;在政府和企業間充分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航空工業建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via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縮寫:CAIC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是與航空工業建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及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航空行業,全力推進科學發展和促進技術進步,提高雙向專業支持服務能力,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航空工業建設事業的發展服務。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會員之間橫向經濟、技術合作和聯合以及建設工作中人才、物資方面的互相協作;
(二)開展相關諮詢服務,組織專家、學者獻計獻策為會員解決疑難問題;
(三)提高建設隊伍素質,舉辦相關技術業務講座、專業培訓、組織專業考察和研討;
(四)組織行業調查及有關專題研究,為航空工業建設有關問題的決策提出建議當好參謀;
(五)收集、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技術、管理信息,編輯出版書刊和資料,建立、維護協會網站;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優秀工程項目的評比,先進人物推薦活動,表彰和鼓勵先進,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
(七)開展有關航空工業建設的國際交流活動,組織與國外民間社團的聯合和合作;
(八)承辦本行業公益事業及會員服務的有關事項;
(九)接受並完成政府、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會員單位
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與航空工業建設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院校,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個人會員:長期從事航空工業建設的專家、學者和領導幹部,身體健康,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並積極參加協會工作。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交納本年度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它根據章程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 年7 月15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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