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教育促進會

中國職業教育促進會

中國職業教育促進會是以職業教育市場為導向,由全國知名職業教育專家及各地職業教育先進工作者共同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職業教育法人團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職業教育政策為指導服務並促進中國職業教育發展的一級法人組織機構。

目錄

總則

業務範圍

會 員

組織機構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總則

第一條、簡述:中國職業教育促進會英文China VEPA,批文號51976810-000-03-10-3,以職業教育市場為導向,由全國知名職業教育專家及各地職業教育先進工作者共同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職業教育法人團體。

第二條、性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職業教育政策為指導服務並促進中國職業教育發展的一級法人組織機構。

第三條、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遵循《國家中長期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教育科學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及多種服務活動,弘揚中國職業教育事業,促進中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和國際區域間職業教育的整合與交流;研究中國職業教育亟待解決的問題,供政府及職業教育行政部門參考;溝通港澳台地區和內地職業教育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職業教育與企業的聯繫和合作;為中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引進人才;扶助內地貧困地區職業教育,促進民間資金投資辦學的發展;從多方面、多角度宣傳中國職業教育,讓全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國及中國職業教育。為中國的職業教育發展,經濟繁榮,社會進步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業務範圍

第四條、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議 收集職業教育投資信息、成果,為廣大職業教育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採取多種渠道諸如研討會、相互間參觀學習,加強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等多種形式,促進全國及國際間職業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二)教育論壇 定期組織“中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與資源交流大會(VECR)”,促進國內各地職業教育部門及機構的整合與交流,全方位探討並解決中國職業教育亟待解決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供政府、職業教育行政部門、廣大職業教育機構及企業參與。

(三)出版發行 定期按照有關規定出版《中國職教風雲錄》(ISSN 2079-4916),組織開展評價學校管理、教學活動,宣傳、表彰優秀教師和優秀學校領導。積極宣傳中國職業教育工作者,組建職業教育宣傳平台,展示中國職業教育事業輝煌歷程、廣泛吸收會員、建立職業教育人才庫,為有關職業教育團體、機關合理推薦人才。

(四)資格鑑定 設立下屬“中國職業資格(VEPA)鑑定管理中心”為師生及從業人員提供諮詢、信息、培訓及資格鑑定。

(五)投資諮詢 促進民間資金參與辦學的發展,協助會員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經濟實體,託管有關研究院(所)、學校、公司機構等,溝通職業教育與企業的交流和合作,建立學校的企業校區與企業的企業學院,促進經濟和職業教育的共同發展。

(六)教育培訓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加強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教學服務。

(七)希望工程 扶助內地及西部貧困地區職業教育和貧困子女的入學,與有關部門合作共同舉行“手拉手”等活動,並協助創建助教工程、希望國小。

(八)國際交流 從多方面,多角度宣傳中國職業教育,讓全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國職業教育,讓中國職業教育更好地走向世界。

會 員

第五條、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類。

第六條、申請加入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上述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從事職業教育一線工作;

(四)關心支持並願贊助對職業教育事業願作貢獻的有識之士(包括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申請程式

(一)提交申請書及關於中國職業教育發展的原創論文一篇;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務理事長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活動;

(三)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在官方網站及刊物上進行宣傳,提高會員知名度,免費宣傳會員業績;

(五)會員在網站及刊物上發布信息、刊登廣告享受優先權和優惠政策;

(六)對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申請自願,退出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決議;

(二)維護合法權益;

(三)完成安排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出應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對有特殊貢獻的會員予以表揚、獎勵、頒發榮譽證書,對違反章程和損壞聲譽的予以批評教育,直至除名。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組織機構從上而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區域管理中心(由理事單位或個人承擔、亦可根據需要另設)、會員單位。

第十三條、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各會員單位的報告及提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設名譽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重組後無財政撥款,全市場化運營,自收自支,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組織會議、教育論壇、教育培訓、投資諮詢、出版發行、資格鑑定)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作為與各地會員的通聯費用。

第二十一條、下設專業委員會、區域管理中心及聯絡處,統一管理、自收自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2010年3月28日起執行,之前章程即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由秘書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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