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網印及制像協會(China Screenprinting & Graphic Imaging Association 簡稱CSGIA)是在北京印刷協會於1981年10月建立的絲網印刷專業委員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開始就制定了“廣泛聯絡網印業各單位和從業人員,致力於發展中國絲網印刷業、促進與國際網印界的友好往來”的活動宗旨,從1981年秋組織國外來華技術座談算起。服務活動連續不斷並逐步發展。
協會每年除了編輯出版《絲網印刷》雜誌、網印信息報、理事會通報和SGIA要聞簡報外,還負責編輯出版亞太絲網印刷及制像協會(Asia Screenprinting & Graphic Imaging Association)的會刊ASGA Magazine。另外協會的培訓部每年還定期舉辦6-8期絲網印刷培訓班,不定期舉辦一些技術講座,介紹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由協會主辦的每年一屆的中國國際網印及數位化印刷展已經連續舉辦了二十二屆,從2001年起每兩年舉辦一屆亞太網印製像展,至今已有四屆,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每年都有大量來自國內外絲網印刷行業的廠家參展,而且許多國家的組織還專門組團來參觀展覽會,國內絲網印刷業者更是倍加關注每年的展覽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網印及制像協會(簡稱:中國網印協會)。英文譯名:CHINA SCREENPRINTING & GRAPHIC IMAG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SGIA 。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中國網印、特印及圖形製作行業的企事業及相關單位、科技、教育人員、印刷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專業性的、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社會道德和行規行約;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從業人員和相關企業整體素質提高;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廣泛聯絡全國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是中國印刷技術協會的二級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8號尚都國際中心70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和協助行業的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進行國內外有關科研、技術、教育、生產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學術、經驗交流、技術產品展示和經貿等活動,推動國際間的合作,支持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二) 接受委託,組織開展網版印刷等相關工種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制修訂,組織好標準配套教材的編寫,推動開展教育培訓、技能競賽、職業資質考核認證等工作;
(三) 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信息交流活動,舉辦國際型專業展覽會,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的技術及經濟信息,推動新技術、新產品的套用和推廣,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四) 編輯出版會刊“絲網印刷”、“網印及制像信息報”等各種信息資料,開辦協會網站,通過全球網際網路向國際網印界發布我國網印業的動態和信息;
(五) 以國家協會身份參加國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活動,並在其中工作;
(六) 舉辦國家職業技能培訓和多種不同形式的技術、管理培訓班,開展國際質量、安全、健康、環保、等認證體系的認證諮詢服務工作;
(七) 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辦與網印相關的經營實體和中介服務,為本行業及相關行業提供有償服務;
(八) 評選表彰對我國網印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組織評審二年一屆的“科技貢獻獎”和“教育貢獻獎”以及其他獎項。
(九) 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誠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活動,建立行業誠信檔案,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接受委託,進行統計、收集、分析、發布開展行業調研,反應行業、會員訴求等。
(十一) 積極推進綠色印刷,參與環保標準的編制和實施,著力打造綠色環保印刷產業;
(十二) 參與網印行業國家技術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修訂,推動行業標準化試驗推廣基地建設,促進行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建設。
(十三)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全國網印業初級以上職稱的審查和評定;
(十四)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通訊會員(國外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 經國家工商註冊,近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 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會費標準:普通會員800元;理事單位: 1500元;常務理事單位: 3000元; 副理事長單位:6000元。通訊會員不收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辦公室資格審核;
(三) 財務部確認繳納的會費到賬;
(四) 經理事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 免費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一) 維護本會的利益和聲譽;
(二)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三) 按章程規定加納會費;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通報批評、除名等處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遇有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另行擇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理事會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或上級協會)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能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違章會員和理事的處理決定。批准理事會屆中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
(六)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七) 領導本團體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八) 審議本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九) 決定設立所屬機構和專業工作委員會,並領導開展活動;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為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具備的條件是:
(一) 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聯結、公正,堅持原則,作風優良;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熱心協會工作,有奉獻開拓精神;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令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 秘書長能堅持日常專職工作,有較強的協調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人際關係。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一般為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或上級協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任行業國際組織領導職務,出席相關國際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或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經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後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專業委員會
根據業務範圍或工作需要設立專門的業務活動機構或專業委員會,是本團體的的組織基礎和必要的組成部分,與本團體構成本團體的工作整體。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 贊助和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須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或使用會計專業工作機構。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或使用會計專業機構更換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或上級協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或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或上級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同意後報代表大會審議;遇有專項變更內容需作程式性修改又距召開代表大會時日較遠時,可經理事會對此作修改通過。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或)上級協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在業務主管部門(或上級協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