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文明的進步,熱愛公益事業的人士越來越多,為了表彰與獎勵為公益事業慷慨解囊的單位和個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於2007年7月9日以紅辦字[2007]67號檔案發布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全文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捐贈者表彰獎勵標準
第一條為推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工作的開展,表彰和獎勵國內外支持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和《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表彰、獎勵的捐贈者是指自願並無償向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資金、實物等財產,用於賑災、濟貧、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動產、不動產和權利均屬於本辦法所指的捐贈,包括資金、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廣告服務等。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表彰、獎勵規範。
個人捐贈勞務的表彰、獎勵,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捐贈者有權指定捐贈用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不得違背捐贈者的捐贈意願,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應當向捐贈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捐贈財務,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及時向捐贈者反饋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
第五條表彰獎勵的標準:
(一)三年內捐贈財產累計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特級勳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履行相關程式,可聘請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理事;舉行“捐贈儀式”,並邀請國內主流媒體播發或刊發訊息;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參與項目(活動)的管理和運作;個人捐贈者三年內捐贈財產累計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慈善家”榮譽稱號。
(二)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勳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履行相關程式,可聘請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理事;舉行“捐贈儀式”,並邀請國內主流媒體播發或刊發訊息;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參與項目(活動)的管理和運作;個人捐贈者捐贈現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慈善家”榮譽稱號。
(三)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傑出奉獻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舉行“捐贈儀式”,並邀請國內主流媒體播發或刊發訊息;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參與項目(活動)的管理和運作。
(四)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博愛牌匾;爭取國內主流媒體的宣傳、報導,在“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通過《中國紅十字報》予以宣傳;根據捐贈者意願,可商議給予指定活動的冠名權。
(五)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授予“中國紅十字人道服務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授予“中國紅十字榮譽會員獎章”;在“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通過《中國紅十字報》予以宣傳。
(六)一年內捐贈財產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不足10萬元的,頒發“中國紅十字會感謝狀(或感謝信)”。
第六條捐贈數額的計算:
(一)對多次捐贈者可以重複表彰。重複表彰金額從上次表彰後起算。
(二)以外匯(幣)捐贈的價格,按收匯當天匯率兌換為人民幣;捐贈有價證券、不動產和財產性權利的,其價格比照受贈時國內市場價格折算,必要時可以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捐贈動產和廣告服務的,表彰標準以人民幣價格的50%確定,但救災急需且可以長期保存的動產,表彰標準按照捐贈協定另行商定。若動產有政府定價,以政府定價為準,沒有政府定價,則比照受贈時國內同類商品價格折算。
第七條事業發展部負責捐贈者的表彰、獎勵工作,根據本辦法,報請會領導批准後,給予捐贈者表彰、獎勵。
第八條接收捐贈後,財務與資產管理處為捐贈者開具正式捐贈收據,並致信感謝。捐贈者憑捐贈收據,享受法律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此前的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