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國作家協會批准登記的全國性紀實文學學術團體,是海內外紀實文學工作者的聯繫中心。本會宗旨是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繁榮紀實文學事業,以高度的責任感反映現實生活,謳歌新時期風貌,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本會任務是團結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文學藝術理論,提高藝術修養。組織深入生活,投身改革,創作出廣大讀者喜聞樂見的文學作品。開展紀實文學理論研討活動,交流紀實文學創作、編輯、出版工作經驗。面向全國,輔導紀實文學創作,發現和獎勵優秀文學創作和學術研究成果。
依法維護紀實文學作者、編輯、出版的正當權益,反映他們的要求和意見。加強與台、港、澳和海外華人紀實文學界的聯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會刊、紀實文學叢書,為繼承發揚中華民族的紀實文學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研究會現任名譽會長浩然,會長張常海,執行會長劉守家(兼秘書長、法人代表)、副會長劉建國、劉心武、蘇雙碧、魯光、袁厚春、宋文郁、李中嶽,副秘書長陳志強,常務理事18名,理事28名。
研究會成立16年來,發展會員930名。自1989年開始,先後舉辦了中國紀實文學“東方杯”傳記文學:“巨龍杯”報告文學:“天府杯”散文等評獎大賽活動,評選獲獎作品36部,表彰獲獎作者38名。紀實性電影、電視文學作品評獎大賽活動已進入中期階段。研究會對紀實文學六種文體都將以展現、檢閱、評選、研討,熱心的鼓勵作家、作者創作,為廣大讀者提供佳作精品。
研究會每年舉辦大型文學交流研討會3-4次;二年舉辦一次創作培訓班;三年舉辦一次文學評獎大賽活動(不包括與其他文化藝術團體合作評獎活動)。積極開展了學術交流、文學培訓、文學創作、報刊編輯、圖書出版、文化藝術等業務活動。多次組織作家、作者深入農村、廠礦和重點工程進行採訪。
為了給作家、作者提供體驗生活和寫作環境,研究會分別在北京、錦州建立培訓寫作基地。
組織機構
辦公室、秘書處、組織聯絡部、財務部、文學創作部、政策研究部、社會事業部、人保部、文化經濟開發部、文學培訓函授部、《中國紀實文學》編輯部、《中國紀實文學叢書》編輯部。學術組織機構
報告文學委員會、傳記文學委員會、紀實小說委員會、紀實散文(詩)委員會、紀實影視文學委員會、史志文學委員會(包括地方雜誌、廠礦企業史)等。負責人
名譽會長:浩然著名作家;現任北京作家協會主席、國際文學筆會副主席。
會長:張常海,著名專家學者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常務理事,原光明日報社總編輯。
執行會長:劉守家,著名作家。現任中國文藝出版社副社長、副總編,世界華人協會副秘書長,北京文學理事會秘書長。
副會長:魯光,著名作家,原中國體育報社、中國體育出版社社長、主編。
副會長:袁厚春,著名作家,原解放軍文藝出版社副社長、總政文化部藝術局局長、解放軍藝術學院副院長。
副會長:李中嶽,原中國文化報社副總編。
副會長:劉建國,原工人日報社副總編,中國報刊研究會副會長。
副會長:宋文郁,原中國文聯出版公司副總編。
副會長:蘇雙碧,原《求是》雜誌社副總編,中國史學會常務理事。
副會長:朱述新,現任北京日報社社長。
創作基地
錦州茶山風景區:青山碧水,花香鳥語。田園風光,幽雅野趣。
一、地理環境:茶山旅遊開發區位於中國著名文化古城錦州城北18公里處。該區依山傍水,環境優雅,占地總面積35平方公里,瀕臨京哈高速公路,京瀋鐵路幹線,錦州海港、機場港口,海陸空交通便捷,內外銷暢,得心應手。
二、資源優勢:經遼寧省地礦局和北京市水質研究所等部門考察鑑定,開發區具有富含17種以上微量元素的優質礦泉水源和人跡罕見的原始自然生態保護區,亦有北魏建造的千年古剎─茶山寺,二疊紀火山岩造成了百餘種各類鳥獸的原始動物山石景觀。此外,集海內外碑林藝術之大成的“摩岩藝術書法”和佳絕擬物的地質地貌也為旅遊風景區設定了奇瑰壯麗的景觀。山溪、湖泊、果園、茶林、水產和野生動植物更為旅遊風景區增多了資源開發的價值,古幽厚重的人文景觀、佛教文化和美麗動人的茶山傳說及盛產多種水果的山光景色,也為中外旅客增添了心曠神怡、津津樂道的話資。
三、現有設施:在遼寧省委、省政府、錦州市委、市政府及首都新聞界、文學藝術界的大力支持下,經過我會與相關部門的積極努力,開發區建設現已初具規模。前期工程共投入人民幣680餘萬元,周邊已建成高3.5米、寬1米的磚石大圍牆,建成居住面積2600M2的二層樓房一座和600平方米的飲食、鮮果、副食店可為百餘名客人與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現已修建成的“六角塔”“古城堡”、亭、閣18座;開鑿80米深的礦泉水機井一眼,人工挖井12眼;挖掘出28000M2的“龍潭湖”及人造攔洪壩2座、2000M長的防洪渠2條;修鋪栽樹植花的梯形堤壩18道及遊覽山路6條;平整土地300畝;栽植松柏2萬株,果樹3000餘棵;開植花卉、草坪8畝,茶園6畝;完成大紅牆、山門、雙曲拱橋、摩岩書法等重大工程。開發區動力電、通訊、交通工具可為開發者創造方便條件。
四、開發前景:旅遊項目:餐飲、度假村、天然游泳湖、跑馬場、武林學校、康復中心、佛教文化等。礦泉水類:礦泉水、果酒、果茶、果汁、果脯、灌頭等。養植類:珍奇動物;狐、鹿、猴、兔、山雞、鴕鳥、奶牛、蛇、蠍、龜、蟹、蛙及各種淡水魚類。果樹類:葡萄、蘋果、山查、桃、李、杏、梨等,亦可做茶園與藥村基地。
大事記
1998年6月20日,在北京老舍茶館舉辦高級文學研修班;8月10日,總會在中國科技會堂舉行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暨中國抗日戰爭勝利60周年大型座談會。
1999年7月25日,總會在北戴河召開理事會,並舉辦“紀實文學研討會”
2004年6月2日,總會與中國發展研究院、中國工業報社聯合舉辦“中國企業家論壇”優秀報告文學評獎大賽活動獲得榮譽
1989年首屆中國紀實文學“東方杯”作品獎
1990年 第二屆中國紀實文學“巨龍杯”作品獎
1992年第三屆中國紀實文學“天府杯”作品獎
1995年 中國紀實文學“飛馬”作品獎
2002年第二屆中國紀實文學“科學與未來”作品獎
章程(草案)
(1998年12月25日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Chinese reportage Socioty (簡稱本會CRS)。
第二條 性質
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是熱心於紀實文學事業,從事紀實文學創作、研究和編輯出版的文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會員均由各地紀實文學作家、學者、文學藝術研究機構和新聞出版單位學術交流的非經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團結與合作海內外紀實文學作家的聯繫中心。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黨的文藝政策路線,貫徹“雙百”方針和“二為”服務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促進紀實文學界的團結與合作。繼承、發展、繁榮紀實文學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文學藝術理論,提高思想理論和藝術修養。
(二)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投身改革大潮,努力反映現實生活,謳歌時代風貌,創作出社會主義新人形象的紀實文學作品。
(三) 開展紀實文學理論批評和學術研究,交流紀實文學創作、編輯、出版工作經驗。
(四) 面向社會,舉辦紀實文學講習班,輔導業餘作者,培養文學新人,提高文學創作水平。鼓勵優秀的紀實文學作者和學術研究成果。
(五) 舉辦紀實文學筆會。依法維護紀實文學作者、評論工作者、編輯及出版作品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們的要求和意見。
(六) 加強與海外華人中的紀實文學界的聯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七) 組織會員參觀採訪,捕捉生活“焦點”,反映重大歷史事件,弘揚中華民族精神。
(八) 編輯、出版《紀實文學通訊》、紀實文學叢書。
(九) 積累紀實文學資料,建立會員作品檔案。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紀實文學作家、文藝理論家、學者及業餘作者。文化藝術出版社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兩名理事推薦介紹;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組聯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於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1名,副會長10名(設常務副會長),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年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劉守家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負責起草年終報告和第二年的工作計畫安排。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以文養文,辦好紀實文學專刊,為出版社推薦編輯成文的紀實文學佳作,獲取稿酬。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人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1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