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籃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

《中國籃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是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為了加強對籃球彩票的發行與銷售管理,保障公民公開、公正、公平參與籃球彩票活動的權利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籃球彩票的發行與銷售管理,保障公民公開、公正、公平參與籃球彩票活動的權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籃球彩票是以籃球比賽為彩票遊戲媒介,由購票者預測比賽結果和相關的統計數據,並以實際比賽結果和相關的統計數據為兌獎依據的一種體育彩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籃球彩票活動及參與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總局彩票中心”)負責全國籃球彩票的組織管理工作,包括擬定籃球彩票的發行區域、銷售方式、遊戲方法及規則,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核並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擬銷售籃球彩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所屬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方彩票中心”)向總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請,並經總局彩票中心同意後匯總報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經批准銷售籃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總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對本地區籃球彩票銷售活動實施具體管理。地方彩票中心根據籃球彩票銷售業務需要,可在本地區設立若干直屬分支機構,為特定區域內的銷售終端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 總局彩票中心根據籃球彩票發行的需要,可以對地方彩票中心直接進行業務監督、市場調控和技術管理。

第三章 發行管理

第八條 籃球彩票全部競猜場次由總局彩票中心安排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每場比賽的結果,以當值主裁判在比賽結束時(含加時賽)簽字的比賽結果為準,相關統計數據以比賽組織機構公布的為準,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條 籃球彩票開始銷售前,如確知已公布的競猜場次中有提前或推遲比賽的場次,則總局彩票中心可在當期銷售前,從同一輪次的其它比賽中選擇場次替換該場比賽,並及時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每期籃球彩票的開獎結果以總局彩票中心的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籃球彩票專用投注單,以及銷售終端機用於列印正式預測結果的兌獎彩票,由總局彩票中心統一印製。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籃球彩票遊戲規則確定的每一組有效組合數據稱為一注,每注2元。

第十四條 籃球彩票須採用總局彩票中心統一設立的中國體育彩票計算機銷售系統銷售。

第十五條 籃球彩票銷售點出具的正式兌獎彩票為籃球彩票的唯一兌獎憑證,籃球彩票專用投注單只用於輔助購票者投注,不作為籃球彩票兌獎憑證,也不作為購票者投注結果的間接證明。

第十六條 籃球彩票購票者每張複式票的數量不得高於10000注。

第十七條 籃球彩票的兌獎有效期為28天(自開獎第二日起計),逾期未兌獎者視為自動棄獎,不再予以兌付。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每期籃球彩票銷售總額為籃球彩票資金,按以下比例分配:(一)公益金35%;(二)獎金50%,其中銷售總額的1%為調節基金;(三)發行經費15%。

第十九條 籃球彩票的公益金統一納入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財政部及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籃球彩票的中獎獎級根據不同的遊戲種類,可同時設固定獎和浮動獎,或只設浮動獎。固定獎按照預先設定的獎金金額派發獎金;浮動獎按照預先設定的比例派發獎金。

第二十一條 每期籃球彩票資金中提取的獎金,優先扣除調節基金及當期固定獎應派發中獎獎金總數,剩餘部分為浮動獎獎金總額。按預先設定的分配比例劃分各獎級獎金總額,並按中獎總注數平均分配。如當期某獎級無人中獎,則該獎級的獎金轉入下期最高獎級獎金總額。

第二十二條 如果一注同時中多個獎級,則只按其所中的最高獎級兌付獎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三條 籃球彩票設立調節基金,由銷售總額的1%、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棄獎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組成。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以及設立特別獎。

第二十四條 發行經費按下列比例劃分:(一)總局彩票中心籃球彩票印製費、系統運行維護和開發費等2%;(二)總局彩票中心中央發行費1%;(三) 地方彩票中心發行和銷售費用12%。

第六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五條 籃球彩票銷售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由三級運營網路構成,即:總局彩票中心數據主中心(以下簡稱“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數據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和銷售終端。

第二十六條 主中心負責籃球彩票全國發行技術參數的確定、全國銷售統計數據的匯總以及開獎和計獎等管理;分中心根據主中心的指令,負責籃球彩票本地區發行技術參數的下達、本地區銷售數據的採集和統計、本地區的計獎檢索以及獎金兌付等工作;銷售終端按照分中心的指令實施籃球彩票銷售和獎金兌付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籃球彩票的系統套用軟體由總局彩票中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換和更改。

第二十八條 各分中心每期籃球彩票的原始銷售數據匯總後,須先行認定其中的有效數據和無效數據,確認後在公證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備份封存,作為鑑別數據有效性和真偽性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每期籃球彩票銷售結束,如果銷售終端因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銷售數據傳輸至分中心,則該銷售數據為無效數據,所售彩票為無效票。無效票經公證人員公證後,不列入開獎有效數據,並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開獎前予以公告。

出現無效票的銷售終端須在其銷售現場進行公告,並將本銷售終端售出的無效票原價回收。無效票購買者應在28天內到其購票的銷售終端,按實際購票金額辦理退票、退款手續。

第三十條 銷售終端在售票過程中,如果發生售票數據輸入完結,但購票人未付款或輸入數據與購票人的選擇存在誤差的,已輸入的數據為無效數據,列印出的彩票為取消票,銷售人員須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規定,將已輸入的無效數據做取消票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籃球彩票的具體遊戲規則另行制定和發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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