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章程

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IUR。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產業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學術界致力於產學研合作的部門、單位以及熱心促進產學研合作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我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為目標,努力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本會堅持和貫徹科學發展觀,發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間密切而穩定的合作關係,建立產學研合作創新和共同發展的運行機制,推進產學研組織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創建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和著名品牌,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北三街6號輕苑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貫徹國家經濟、科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各項方針和政策,研究、探索產學研合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出推動產學研合作的政策建議和措施。
2.發揮本會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中介服務功能,做好政府相關部門的助手和產學研合作的橋樑,促進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
3.舉辦推動產學研合作的研討會、報告會、展覽會、洽談會,加強繼續教育,普及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行銷創新知識,培訓產學研合作的專門人才。
4.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實證研究,建立中國特色產學研合作的科學理論和方法,指導產學研合作實踐,並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5.促進企業與高等學校合作培養人才,搭建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人才和高素質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的可持續性。
6.發展產學研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包括舉辦學術會議,人員互訪、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項活動,廣泛建立與國際產學研組織合作關係,推進產學研合作國際化進程。
7.創辦本會網站,編輯出版會刊和學術刊物及書籍,加強產學研合作的宣傳和促進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單位會員:
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營企業、社會團體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媒體、中介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部門和單位。
個人會員:
關心支持、並致力於產學研合作工作的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在本會業務範圍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其常設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並經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
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會長也可委託副會長或
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
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
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加以確
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