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環境環保產品認證的前身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實施的環保產品認定。1996年,根據國務院賦予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建立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的職能,開創了我國環保產品認定製度;2000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下發<關於調整環保產品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環發[2000]130號),將環保產品認定工作委託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進行;2005年,為適應國家新的認證制度的需要,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建了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承擔環保產品認證工作。
環保產品認證的
模式
產品檢驗+工廠質量體系檢查+認證後監督
產品檢驗依據國家相關環保產品標準
工廠質量體系檢查依據<工廠質量能力保障要求> (CCAEPI-GK-305)
認證標誌
1、主體圖案由半開口橢圓形構成,風格和諧、簡潔、明快。
2、圖案主色調採用綠色,背景為白色,象徵環保和潔淨。
3、圖案中間英文字母是“certificationforenvironmentalproducts(環保產品認證)”的縮寫;右側開口橢圓又是大寫字母C,代表中國(CHINA)。整個圖案英文字母縮寫寓意“中國環保產品認證”。
4、CEP發音“賽普”,易上口,且容易記住。
5、“EP”是英文環境保護的縮寫,已被大眾廣泛接受和認知,“CEP”又可理解為廣泛意義上的“環境產品認證”。
管理規定
1. 引言
認證證書和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1.1為加強對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管理,維護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工作的質量與信譽,根據CNAS—GC0
1:2006《認證證書管理實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認證機構對誤用其認證標誌採取糾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
辦法。
1.2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英文縮寫CCAEPI)在認證活動中,對通過認證的產品使用專用的標
志。
1.3 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是證明環境保護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和準許產品使用認證標誌的法定證明檔案。
1.4 CCAEPI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具有所有權,凡獲證單位均應按本規定要求,規範使用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
2. 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2.1認證證書由認證中心統一印製。
2.2 認證證書,鑲嵌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標誌圖形和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誌。
2.3認證證書包括證書編號、持證單位名稱及地址、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認證依據的標準或技術要求、認證模式、證書有效期、發證機構名稱等信息。
2.4 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願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認證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
2.5 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業重新申請認證時,其申請、認證程式與初次申請認證程式相同。
2.6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產品廣告、產品宣傳上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
2.7認證證書一般為中文版本,中英文對照版本解釋以中文為準。
3. 標誌及使用規定
3.1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統一規定認證標誌的使用。
3.2 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物、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場所恰當使用認證標誌。
3.3 認證標誌可按標準圖形等比例縮放,不得變形使用。
4 認證證書標誌的更換、暫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換證:
(1) 認證證書持有者變更;
(2) 產品型號、規格變更,經確認仍可滿足有關認證中標準的要求;
(3) 認證產品的標準變更,經確認可滿足變更後的標準要求。
4.2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使用認證證書:
(1)不能保持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穩定合格;
(2)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產品及生產條件已不符合認證要求;
(3)用戶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確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4)認證證書或標誌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4.3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由CCAEPI註銷認證證書,責令停止使用認證標誌:
(1) 由於認證標準或技術要求的變更,達不到變更後的認證標準或技術要求,不再申請認證的;
(2) 認證證書持有者未在認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認證中心重新申請認證的。
4.4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由CCAEPI撤銷認證證書,禁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l)年度工廠監督檢查或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
(2)整改期滿不能達到整改目標;
(3) 認證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給用戶造成損害;
(4)因持證產品質量問題,受到當地環保部門處罰;
(5) 轉讓認證證書,不按規定使用認證標誌;
(6)拒不交納年檢費用或年金;
(7)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工廠監督性檢查的。
4.5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合格證書和標誌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參與認證或沒有通過認證的
企業、分廠、聯營廠和附屬廠均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4.6 認證證書持有者應按《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認證中心交納年度監督檢查費和標誌使用費(年
金)。
5 附則
本規定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點
國家發改委、國家認監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建設部於2003年12月16日聯合啟動了中國環保產品認證,力爭整合目前社會上各種名目繁多的認證項目,規範我國的認證市場,通過樹立一個認證品牌,真正做到認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環境工程項目建設質量,並為環保產品的國際接軌奠定基礎。我中心與中標認證中心合作承擔中國環保產品的認證工作。
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自2004年12月正式啟動以來,引起了廣大環保企業、用戶的熱烈反響和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國家有關部門也給予了積極的支持和指導。經過半年的準備,我中心目前已經完成了水處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設備、大氣污染治理設備、環保藥劑、環保材料等五類、四十餘種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起草工作,全部規則依據國家和行業產品標準,經由專家執筆編寫,並向製造商、研究機構、專家和用戶廣泛徵求了意見,力求科學、嚴謹,先進。
中國環保產品認證主要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這個認證是對環保產品的質量、性能和設計製造過程的水平和能力的認證,不同於以往的其它注重產品綠色指標的認證,是一個對環保污染治理產品的全面認證。這個認證將通過對產品的設計水平、製造質量、加工能力、性能指標、質量保證、套用效果等多角度多方位對環保產品做出綜合評價和結論,一部分產品認證的指標還將優於行業標準指標,符合市場的需求。
其次,我們的環保產品認證學習借鑑了國際環保產品認證的一些經驗,同時結合我國環保產業的實際情況,採用了先進、合理的認證模式,即“工廠條件檢查+產品檢驗+獲證後監督”,選擇強制性認證檢測機構。在實施認證的過程中,我們不但注重產品的質量和性能的檢測,還從企業的質量體系的角度出發全面考察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使企業通過認證不但在銷售上提升競爭力,也從生產管理上提升了企業的水平。
再者,中國環保產品認證正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部門接洽,力爭做到雙邊互認,與國際接軌,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已經有初步意向的有韓國、東南亞地區等國家。
2008年初,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指示,中標認證中心及其業務併入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我中心繼續與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合作開展中國環保產品認證工作。
隨著中國環保產品認證知名度的提高,在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的支持下,該認證將成為國內國際招標採購中一個重要的標尺,有力提升獲證企業在招投標中與進口產品的競爭力。目前我們正在與北京市政設計院、華北市政設計院等單位積極磋商,力爭儘快將中國環保產品認證列入標書內容,為獲證企業和產品在招投標中加分。
有關事項
為適應國家新的環保產品認證制度的需要,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決定將環保產品認定工作轉移到其所屬的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為做好環保產品認定向環保產品認證的轉移工作,確保已獲得環保產品認定企業的利益,實現環保產品認定向環保產品認證的順利、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5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執行新的環保產品認證程式。
二、在2005年4月20日前,已經完成環保產品認定檢驗和工廠檢查的申請企業,請將申報材料報送到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符合認定條件的直接核發環保產品認證證書。初次認證費用不變(仍按3000元/項收取),後續管理納入環保產品認證管理程式(接受年度監督性工廠檢查),與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簽訂認證補充工作契約。其認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應進行整改,應於2005年12月31日前達到CCAEPI-GK-305-2005《環保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要求。
三、已經取得環保產品認定證書的企業,擬於2005年7月1日起開始認定證書的換髮(換髮認證證書),10月底以前完成換證工作。換髮證書相關工作另行通知(初步方案見附屬檔案3)。
四、具備條件,願意承擔環保產品認證的省級協會,請簽訂《環保產品認證工作協定》(附屬檔案1)一式兩份,於2005年4月30日前返回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技術部,並請按附表(附屬檔案2)推薦2~3名工廠檢查員,我協會將適時安排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