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煤炭教育協會,China Co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CCEA),是由全國煤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科研院校和個人自願組成,為實現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中國煤炭教育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推動煤炭專業人才培養與教育事業的發展;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科教興煤戰略,堅持為煤炭工業建設與發展服務;遵循教育事業發展規律,組織煤炭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研究與交流,促進煤炭教育改革與發展,提高煤炭行業人力資源整體水平,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 接受教育部、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及協會代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 對煤炭工業人才需求、煤炭教育事業發展、礦業類主體專業布局、專業設定和教學改革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 開展煤炭教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煤炭教育科學研究成果進行鑑定、評審;
(三) 對各類學校及教育培訓機構開辦礦業類有關專業(工種)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編寫進行調查研究,組織研討、提出建議、協調實施;
(四) 為煤炭院校、煤炭企業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諮詢、培訓等服務;
(五) 根據煤炭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本會範圍內開展評優創建活動,組織煤炭院校開展技術比武和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
(六) 根據國家學習型組織的建設需要,組織、開發、指導煤炭行業學習型組織建設工作;
(七) 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參與對煤炭院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八) 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學術交流;
(九)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結合協會發展需要開展煤炭行業教育統計與信息交流工作;
(十)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煤炭教育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Co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CC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煤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科研院校和個人自願組成,為實現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推動煤炭專業人才培養與教育事業的發展;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科教興煤戰略,堅持為煤炭工業建設與發展服務;遵循教育事業發展規律,組織煤炭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研究與交流,促進煤炭教育改革與發展,提高煤炭行業人力資源整體水平,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及協會代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對煤炭工業人才需求、煤炭教育事業發展、礦業類主體專業布局、專業設定和教學改革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 開展煤炭教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煤炭教育科學研究成果進行鑑定、評審;
(三) 對各類學校及教育培訓機構開辦礦業類有關專業(工種)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編寫進行調查研究,組織研討、提出建議、協調實施;
(四) 為煤炭院校、煤炭企業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諮詢、培訓等服務;
(五) 根據煤炭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本會範圍內開展評優創建活動,組織煤炭院校開展技術比武和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
(六) 根據國家學習型組織的建設需要,組織、開發、指導煤炭行業學習型組織建設工作;
(七) 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參與對煤炭院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八) 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學術交流;
(九)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結合協會發展需要開展煤炭行業教育統計與信息交流工作;
(十)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會費管理辦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顧問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經代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協會顧問、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其他單位、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代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民政部和代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八月十六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已經民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