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汽車流通協會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CADA(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是由從事經營汽車銷售、二手車交易、汽車俱樂部、汽車裝飾美容及用品、汽車租賃、汽車配件、機車及配件等汽車流通領域多類行業企業以及相關的科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限制的全國性汽車流通領域的社會團體(民政部國家級社團登記註冊號3100)。

發展歷史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CADA(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汽車流通行業唯一的國家級社團法人組織。它是由汽車(含二手車)銷售企業、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汽車跨國公司在華機構、汽車拍賣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經紀公司、汽車配件、機車及配件銷售企業、汽車有形市場、汽車俱樂部、汽車裝飾美容及用品銷售服務企業、汽車租賃企業;地方汽車流通行業組織;相關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相關媒體、網站以及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國性汽車服務貿易行業社團組織,總部設在北京。於1990年由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

協會以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根本宗旨,以推進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為主要任務,通過系統、科學、紮實、有效的工作,實現輔助政府管理、推動行業發展、促進市場成長、維護消費權益、體現服務價值的理想目標。協會工作接受發改委、商務部、交通部、公安部、勞動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統計局等政府部門的指導。協會現有成員分布在全國各省、地、市。主要中心城市及沿海開放城市是會員分布較多的地區。

組織機構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經過多年的努力,已形成完整組織機構,成為涵蓋汽車後市場諸多行業的綜合協會。協會除秘書處外,還下設汽車行銷工作委員會、二手車專業委員會、二手車鑑定評估專業委員會、汽車零部件專業委員會、機車及零部件專業委員會、汽車租賃專業委員會、汽車美容裝飾及用品專業委員會、汽車交易市場專業委員會、汽車行業信用專業委員會、汽車俱樂部分會、汽車文化專業委員會、國際投資與交流專業委員會、汽車金融保險專業委員會。

市場行銷專業委員會是由協會中廣大汽車經銷商企業組成的行業專業組織。經過謹慎細緻的工作,專業委員會已完成汽車行銷師、汽車服務師相關標準的制定和教材的編寫,汽車行銷師、汽車服務師相關標準受到廣大汽車經銷商企業的普遍認可,正在逐漸推向社會。

二手車專業委員和二手車鑑定評估專業委員會是由協會中眾多二手車經銷、評估企業共同組成的二手車行業組織。專業委員會多年以來一直致力於行業人才的培養,通過專業委員會的培養,在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註冊登記的舊機動車鑑定估價師近1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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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美容裝飾及用品專業委員會是由協會中汽車美容裝飾服務企業、汽車美容裝飾用品生產企業、汽車美容裝飾用品經銷企業、行業專家共同組成的。委員會作為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下屬的美容裝飾行業組織,其主要工作包括:行業標準的制定;行業人才培訓;行業市場規範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汽車俱樂部專業委員是由協會中的經營汽車俱樂部的企業共同組成。

汽車租賃專業委員是由協會中的汽車租賃企業共同組成,專業委員會已組織起以國內租賃行業龍頭企業牽頭的租賃企業新車集中採購聯盟,致力於新車集中採購和二手車預售工作,為汽車租賃企業在流通環節降低成本提供有利條件。

建設宗旨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成立以來,本著“以服務為宗旨,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的原則,在管理中努力樹立行業信譽,發揮著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結合本行業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令、經常性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有關情況,提出制定和修改對有關政策與法令的建議。調查、研究行業的有關情況,組織專題研討,按照會員要求,開展諮詢服務和組織經濟工作交流,並與國外有關單位建立和開展對外聯繫與合作,已成為協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理事成員

2009年12月1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召開了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並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常務副會長、黨委書記何黎明先生當選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會長,沈進軍先生當選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名譽會長:陸江、徐秉金

會長:何黎明

常務副會長:沈進軍

副會長(專職):於元渤、刁建申

副會長(兼職):丁宏祥 中國進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王樹森上海聯合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馮大慶內蒙古利豐企業集團總裁

任鶴年 潤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李國強中升(大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 彤 北京祥龍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張躍人 海南嘉華控股有限公司執行總裁

遲亦楓 北京北辰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中心總經理

吳瑜章帥車(北京)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束長生江蘇省汽車交易管理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李 斌 北京易車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

何 毅 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搜狐汽車事業部)總經理

龐慶華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金珍君 廣匯汽車服務股份公司執行長

陳文沛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會長

周小波北京百得利汽車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鄭子先廣東物資集團汽車貿易公司總經理

胡為勝 武漢華星鴻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胡先成 成都金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曉軍北京惠通陸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黃 坤 北京京寶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和通 北京聯拓集團董事長

商錦書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隋劍光浙江物產元通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仲民 上海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總裁

秘 書 長: 沈進軍(兼)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縮寫:CAD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汽車流通相關的企業、社團及科研、教學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本行業、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樹立行業信譽,推動汽車流通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2號樓25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發展汽車流通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 組織會員對我國汽車流通發展的理論、運營實踐和運行環境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汽車流通行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貿易政策和相關技術經濟政策提供建議;

(三) 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參與行業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的前期調研和論證;

(四)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和規範;

(五) 開展行業自律監管,維護行業經營秩序;受政府部門委託,實施汽車流通領域相關資格、資質的審查和監督。

(六)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先進典型的推薦、評選、表彰工作;

(七) 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承)辦商品交易會、展覽(銷)會,組織企業開展國內外交流活動;開發市場資源,參與相關市場的建設;

(八) 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汽車流通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九) 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汽車流通行業刊物,開展政策法規、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的諮詢業務;

(十) 組織專業技術、經營管理和人才培訓,舉辦行業技術交流和技術競賽;

(十一) 組織境外考察學習,參與國際會議、國際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依法成立的汽車流通相關的企業和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熱心於發展我國汽車流通行業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愛本協會從事的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日第4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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