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醫藥協會

中國民族醫藥協會

中國民族醫藥協會(China Ethnic Medicine Association,CEMA),由國家民委主管,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於2007年9月5日,已在2016年5月進行了換屆。中國民族醫藥協會作為國家一級社團,旨在團結各民族熱愛民族醫藥事業的工作者,積極發掘、整理和推廣民族醫藥,不斷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的繁榮發展,充分發揮其維護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旨在團結各民族熱愛民族醫藥事業的工作者,積極發掘、整理和推廣民族醫藥,不斷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的繁榮發展,充分發揮其保護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主要職責

服務於民族醫藥企、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研究民族醫藥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相關工作,促進民族醫藥法制化建設;挖掘、整理和推廣宣傳民族醫藥;繼承和保護民族醫藥傳統文化遺產;開展民族醫藥發展戰略研究;組織民族醫藥相關培訓活動;開展國內外民族醫藥文化交流活動,增進政府相關部門與廣大民族醫藥工作者和各民族醫藥執業者之間的聯繫,幫助他們解決特殊困難和問題,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

組織結構

會長

葛忠興 (赫哲族)國家民委原專職委員

常務副會長 、法定代表人兼秘書長

李文亮(漢族)國家民委原專職委員

副會長(以下 按姓氏筆畫 為序)

久美·彭措(藏族)青海久美藏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青海久美藏醫院院長

巴雅爾 (蒙古族)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學會會長

巴桑次仁 (藏族)西藏自治區藏藥廠副總經理

朱明浩 (漢族)雲南藍綠康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阿爾甫·買買提尼亞孜(維吾爾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新疆衛生廳原副巡視員

李寧 (漢族)中日友好醫院原黨委書記兼副院長

姜 偉 (漢族)貴州百靈企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寶棟(回族)寧夏回族自治區回醫藥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吳忠市黃寶棟回醫醫院院長

譚明傑 (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副秘書長

李 麗 (蒙古族)國家民委信息中心原處長

孫亞麗 (漢族)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副處長

侯超惠 (漢族)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民族醫藥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Ethnic Medicin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EM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民族醫藥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協調、凝聚民族醫藥與社會力量,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為各族人民的健康事業服務,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服務,為會員單位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4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民族政策、法規,反映會員需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力量,挖掘、整理、傳承、推廣特色的民族醫藥;採取措施,保護、種植、培育特色的民族藥材。

(三)組織、協調民族醫藥科研力量,推廣民族醫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民族醫藥領域科研成果的轉化,開展民族醫藥科技專項工作。

(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民族醫藥服務活動,讓民族醫藥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各族人民民眾的健康事業。

(五)大力弘揚民族醫藥文化,加強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促進民族醫藥可持續發展。

(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提出民族醫藥發展的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七)積極為政府及社會提供專業專項服務,參與或承擔調研、科研、諮詢、培訓等工作。

(八)發揮民族醫藥優勢,開闢服務領域,綜合運用現代市場經濟手段,推動民族醫藥產業創新發展。

(九)開展國內外民族醫藥交流與協作,促進民族醫藥走向世界。

(十)積極配合推進民族醫藥傳統生產技術保護工程,加強民族醫藥智慧財產權保護。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理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理事)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理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致力發展民族醫藥事業並具有一定能力。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理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致力發展民族醫藥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填寫會員(理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理事)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理事)履行的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願退會應遞交書面通知,若滿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均須交回會員(理事)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理事)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籌措並管理本會活動經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提議,也可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人選。

四、研究制定協會的發展規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贈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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