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

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 (2002年12月17日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

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
(2002年12月17日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總 綱
本會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慶成立以來,同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具有愛國、革命的光榮歷史。在民主革命時期,本會團結愛國的民族工商業者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本會參加了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積極配合國家實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以來,本會認真學習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努力發揮參政黨的作用,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了應有貢獻。在長期實踐中,本會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形成了同經濟界緊密聯繫的歷史特點。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享有憲法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參政黨,始終貫徹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本會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遵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致力於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弘揚中國先進文化,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鬥。
本會在現階段的任務是: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經濟界的特色和優勢,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活動,針對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積極建言獻策,更好地發揮參政黨作用,在推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作出應有的貢獻。
實現本會的政治綱領和任務,必須全面加強會的自身建設。全會要繼承和發揚會的優良傳統,堅持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自覺接受和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把本會建設成為適應新世紀要求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各級組織要始終把思想建設放在自身建設的首位,組織廣大會員特別是各級領導集體成員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講政治、講學習、講團結、講奉獻的良好風氣,不斷提高會員的覺悟程度。要保持和發揮本會與經濟界密切聯繫的特色,努力改善會員結構,提高會的組織程度和整體素質。要切實加強會的領導集體建設,堅持和健全會的民主集中制,發揚會內民主,不斷提高領導水平。要努力改進會的作風,堅持把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會的實際結合起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奮發有為。要不斷增進會的團結,密切聯繫民眾,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的凝聚力,充分調動各級組織和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擔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會 員
第一條 凡經濟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專家學者,願意履行本會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三條 加入本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過組織考察,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以上委員會批准。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會員。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會的有關檔案,對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對國家大政方針以及地方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會內,批評會的任何一級組織和會員;
(五)對會的決議和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可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
(六)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向會的組織反映,請求幫助。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會的章程,學習會的歷史,熱愛會的事業,執行會的決議和決定,努力完成會的任務;
(三)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策,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愛崗敬業,廉潔奉公;
(四)相互幫助,增進團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五)密切聯繫民眾,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聯繫的民眾中發揮帶頭和橋樑作用;
(六)參加會的組織生活,交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應向原地方組織申請辦理轉移組織關係。會員如果遷移到沒有建立組織的地方,仍應與原地方組織保持聯繫,或將組織關係轉移到鄰近的地方組織。
第七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支部討論同意後,報省轄市以上委員會批准,註銷其會籍。
第八條 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無效者,由支部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以上委員會批准,勸其退會,註銷其會籍。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轉移組織關係、退會和勸退,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備案,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查。
第十條 會員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參加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會務活動中有顯著成績的,經基層組織核實並討論通過後,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給予表彰。對有重大貢獻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報請中央委員會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會員應自覺遵守會的紀律。會員違犯國法、政紀和會的紀律,應按其具體情節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的處分。
留會察看一般不超過兩年。會員在留會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經過留會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恢復其會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 對會員的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的處分,須經支部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經省轄市委員會批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備案;對會員給予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支部會員大會討論,由省轄市委員會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案。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會的各級組織對會員的處分,應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必須書面通知本人,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不服決定,可以提出申訴。各級組織對會員的申訴,應認真負責處理。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
(二)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會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會員個人服從會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地方組織服從中央組織。
(四)會的各級委員會必須貫徹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會的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領導集體協商討論,進行表決,作出決定。各級領導集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五)會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不斷改進工作;下級組織必須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在工作中遇到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向上級組織請示。
第十五條 會的各級領導機關的選舉,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應經充分醞釀協商,採用差額選舉或等額選舉的辦法,進行無記名投票。
會的地方組織的領導成員,如果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方法產生,可以由省級組織或中央委員會指定。在籌建中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上級組織決定。
第十六條 由選舉產生的會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會的組織系統是: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級市、縣、省轄市的區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第十八條 成立新的地方組織,或撤銷、合併、改建地方組織,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九條 會的發展工作要貫徹以大中城市為主,以中上層人士為主,以經濟界人士為主,注重政治素質,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畫地穩步發展的方針。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全國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舉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在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會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會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的最高領導機關,領導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中央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四次。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中央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會議規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中央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直轄市的區,縣級市、縣、省轄市的區的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的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同級地方委員會召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舉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各級地方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在舉行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地區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直轄市的區,縣級市、縣、省轄市的區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會的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地改變。
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名額由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和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地區會的工作任務;
(四)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不選舉常務委員)。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成員須報上一級組織備案,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和同級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地區會的工作任務;
(四)決定地方委員會秘書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各級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根據地方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地方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各級地方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由同級地方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七條 會的基層組織是支部和總支部。有會員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據工作需要,一個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立總支部。
支部、總支部的建立、撤銷和合併,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在必要的時候,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可以設立直屬支部、總支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設直屬工作委員會。
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會員,由有關地方組織直接與之保持聯繫。
第三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支部會員大會、總支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名額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必要時可以增補。
支部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員互選產生;總支部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總支部委員互選產生。
不滿七人的支部不設委員會,只選舉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時候可選舉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員會和總支部委員會選出的主任、副主任,應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第三十九條 基層組織是實現會的政治任務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圍繞所在地區、單位的中心任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三)組織會員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民眾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舉行組織生活,結合會員的社會實踐,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幫助會員進行自我教育,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團結友愛,不斷取得新的進步;
(五)維護和執行會的紀律,討論對會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六)吸收會員,收繳會費。
第六章 乾 部
第四十條 幹部是本會事業的骨幹。全會要重視對幹部的教育、培養、推薦、選拔和考核,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第四十一條 要堅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幹部的選拔和任用,要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協商、集體決定等程式,實行擇優選拔。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及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四十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章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帶頭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熱愛會的事業,有相應的實踐經驗以及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參政議政能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原則,有民主作風,能顧全大局,維護會的團結,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善於與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嚴以律己,清正廉潔,艱苦奮鬥,甘於奉獻,密切聯繫民眾,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要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會的各級領導職務,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都不是終身職務。
擔任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務的人員,同一職務連續任職一般為兩屆,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屆。
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凡由於任職年齡、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據相應的程式在任期內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央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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