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63個,包括全國有色金屬及相關行業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和廠礦建設單位。協會還參加了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工程諮詢協會、中國建築業協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中國社團研究會。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1、單位領導及理事介紹

名譽理事長:康義 餘明順
顧 問: 劉學新 葉志強 朱雷 張健
理事長: 康南京
副理事長: 楊傳德 崔寶憲 張兆祥 王京海 劉洪科 郭嗣華
李慎元 任紅光 劉昭義 武建強 王善元 郭希貴 王文閣 張秀麗

2、秘書長

秘書長:郭希貴

3、協會概況

經民政部核准登記,協會下設分支機構7個:工程勘察分會、設計分會、施工分會、廠礦建設分會、標準化委員會、工程造價委員會、思想政治工作委員會。
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及相關辦事機構。 協會辦有會刊《簡訊》。2004年2月經批准,創辦《中國有色建設》刊物。

4、業務介紹

原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發文委託協會辦理下列業務工作:
(1)對有色金屬建設行業情況進行調研,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企業深化改革,促進行業科技進步;
(2)辦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有色金屬行業資質審查以及工程諮詢資質審查、年檢、複評工作;
(3)辦理註冊工程師、造價師、諮詢工程師、項目經理等資格審查、申報管理工作;
(4)、評優工作:
①、組織重點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的審核推薦;
②、行業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諮詢成果、優秀軟體、優秀標準設計獎的評審和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國家獎項目;
③、全國優秀施工企業、全國用戶滿意施工企業、全國優秀企業家、優秀院長、勘察設計大師的評審和推薦;
④、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總設計師行業評審和推薦;
⑤、施工新記錄及全國用戶滿意工程的審核推薦;
⑥、行業優秀QC小組評選及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
(5)推動企業貫徹IS09000和14000及OHSAl8000標準,並組織經驗交流研討工作;
(6)負責對有色系統勘察、設計質量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和質量鑑定;
(7)有色金屬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的編制、修訂和管理以及本行業分管的國家建設標準規範的管理工作;
(8)壓力管道單位及個人資格評審鑑定以及鍋爐、壓力管道設計的日常技術、質量管理工作;
(9)施工企業的工法總結及申報;
(10)項目經理,建造師,註冊工程師、造價師,內審員教育培訓以及各種技術及崗位培訓;
(11)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的統計匯總工作;
(12)有色金屬建設行業其他需要協會開展雙向服務的工作;
(13)國家有關部門委辦、關聯協會需要有色建設行業協同開展的工作等。
同時,還擔負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有色金屬專業委員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有色金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5、協會主辦出版的刊物

《中國有色建設》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簡訊》

協會章程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章程
(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縮寫為CANC)。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有色金屬建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政府、會員單位和有色金屬工程建設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政策和法規,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發揮行業技術、人才優勢,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國家有關部委和工業協會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技術經濟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並發布行業信息。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修訂有關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服務標準等)並負責其實施監督、宣貫和認證工作。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信息和諮詢服務;編輯發行會刊及簡訊;組織展覽會、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並協助開展有關商務活動。
(六)受委託參與行業內的招投標工作和建設產品價格調整的協調工作。
(七)組織本行業單位及個人執業資格的申報、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技術、職業、崗位、管理等培訓工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有色金屬建設行業單位及個人各項執業資質、執業資格初審和評審工作。
(八)開展行業創新評優工作,組織行業優秀項目和優秀人物的申報、評審和審定;向國家推薦有關優秀項目和優秀人才;組織科技成果評審、鑑定和推廣套用;推動行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開展有關諮詢服務;組織施工工法總結、申報、評定和發布工作。
(九)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與國外有關行業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秩序,反映會員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國資委、民政部和工業協會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工程建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知名度的單位和個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地勘、設計、施工、監理、生產、製造、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有關科研、院校及學術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長批准;
(三)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六)遵守行規公約和本團體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補交所欠會費後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由理事長提議,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報國資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聘任和解聘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廠礦建設等行業分別召開),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廠礦建設等專業分別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國資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工業協會、國資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審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等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工業協會、國資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資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資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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