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申辦規則》和《中國旅遊日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使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的申辦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中國旅遊日標誌的宣傳引導作用,現將《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申辦規則》和《中國旅遊日標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2.《中國旅遊日標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旅遊日”標誌的管理,確保該標誌合法、規範使用,充分發揮其影響力和宣傳效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旅遊局擁有“中國旅遊日”標誌的著作權,並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官方標誌備案保護的登記手續。該標誌只限於非商業目的使用。
第三條 任何使用“中國旅遊日”標誌的機構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人”)必須提前在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四條 使用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法使用“中國旅遊日”標誌。如出現違法使用該標誌的情況,國家旅遊局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責任。
第五條 使用人必須嚴格規範使用“中國旅遊日”標誌,不得擅自改變該標誌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圖形圖案、組合、色彩等。
第六條 使用人在“中國旅遊日”標誌使用過程中,必須接受國家旅遊局指導和監督。該標誌具體管理工作機構為國家旅遊局綜合協調司。
第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訂權歸屬國家旅遊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