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通知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和《中國旅遊日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使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的申辦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中國旅遊日標誌的宣傳引導作用,現將《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申辦規則》和《中國旅遊日標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2.《中國旅遊日標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國旅遊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國旅遊日”主會場主題活動(以下簡稱“主會場活動”)的管理,規範主會場活動的申辦程式,制定本規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舉辦“中國旅遊日”主會場活動的宗旨:提高國民的旅遊意識,充分發揮旅遊業在擴大內需、促進就業、傳承文化、提升素質、對外開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全社會營造關注旅遊、參與旅遊、支持旅遊、推動旅遊的良好氛圍,樹立中國旅遊大國的形象。
第二條 主會場活動每年5月19日舉行。主會場採用申辦方式確定承辦地。
第三條 主會場活動需由承辦地圍繞“中國旅遊日”年度主題開展活動。其他各地也應圍繞當年主題,結合本地特點同時開展相應活動。
第四條 年度主題由國家旅遊局確定,並在當年一季度下發的《關於開展“中國旅遊日”工作的通知》中公布。
第五條 旅遊日年度主題的確定,要體現教育性、導向性、創新性、參與性;可結合當前國內形勢、旅遊發展和人民需求;可結合當年度旅遊主題、世界旅遊日主題,及重要紀念活動;可結合主辦地特點。
第六條 主會場活動的開展,應本著發揮各個部門的廣泛參與、惠及百姓民生、突出年度主題、因地制宜、節儉高效等原則。
二、組織機構
第七條 主會場活動的主辦方為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承辦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承辦地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綜合協調司負責“中國旅遊日”具體工作。
主會場承辦地確定後,成立“××××年中國旅遊日主會場活動組委會”,由主辦方、承辦方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主會場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申辦條件
第九條 主會場活動的申辦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能有一個承辦地,承辦地可放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任何有舉辦主會場活動能力的城市。
第十條 申辦理由需與當地實際旅遊資源相結合,並契合“中國旅遊日”的總體理念和“愛旅遊、愛生活”的口號。
第十一條 承辦地應具有成功舉辦大型活動的經驗。
第十二條 承辦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遊接待環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能夠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等。
第十三條 承辦地有充分的財政支持保障主會場活動的順利開展。
四、申辦程式
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啟動申辦程式,由國家旅遊局發出徵集下一年主會場承辦地的通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家旅遊局行文申辦。
第十六條 國家旅遊局依照申辦條件對申辦地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符合條件,特色鮮明,地域平衡”的原則確定1-2個候選地點。
第十七條 在確定候選地點之後的30天內,國家旅遊局組織人員對候選地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和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國家旅遊局綜合考察各方面情況後,確定下一年主會場承辦地,並在當年5月19日宣布。
第十九條 申辦地提交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申辦地對旅遊業發展的認識、措施和重要成果;
承辦地城市資源狀況、經濟實力、社會背景、城市定位;
(三)計畫開展主會場活動的場地及設施情況;
(四)主會場活動詳細策劃方案,包括活動構架、宣傳推廣計畫以及配套惠民措施構想等;
(五)對參加活動的各代表團、工作人員、記者、國內外來賓的接待工作方案;
(六)經費來源和支出預算等財務計畫;
(七)承辦地舉辦大型活動的經驗及組織管理水平;
(八)安全預案。成立以承辦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安全應急預案;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主會場活動結束後一周內,承辦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需將工作總結報送國家旅遊局。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申辦2013年“中國旅遊日”主會場活動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