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中國新四軍研究會) 是由有志於研究和宣傳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的人士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研究會旨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宣傳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的鬥爭歷史,弘揚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鐵軍精神,繼承和發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艱苦奮鬥的革命傳統,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理事成員
2011年9月6日至8日 ,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第五次會員代表會議在南京召開。會議經過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了以朱文泉為會長,陳昊蘇、徐承云為第一副會長,張寶康為常務副會長,仇學富為副會長兼秘書長以及59位常務理事、180位理事組成的新一屆理事會。聘請了萬海峰、向守志、傅奎清、韓培信、周克玉、王光宇、王群、魏金山、方祖岐、梁保華為名譽會長,張勁夫、張震、葉正光、劉源等43位為顧問。新一屆理事會,既有德高望重的紅軍、八路軍、新四軍老戰士,黨政軍老領導,又有造詣深厚的黨史軍史專家學者;既有新四軍高級將領的後代俊才,又有積極支持新四軍研究和宣傳工作,熱心弘揚鐵軍精神的企業家、事業家等社會名流;更多的是辛勤耕耘在研究和宣傳領域裡的各路精英。這屆理事會包括了14個省市自治區研究會的負責人,這對於加強聯繫,共享資源,協同運轉,發揮整體效益有著重要意義。
組織章程
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章程(本章程於2005年4月12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簡稱中國新四軍研究會)。英文譯名為The Society of China for Researching New Fourth Army and Anti-Japanese Base in Central-China,縮寫“SCRN”。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宣傳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的鬥爭歷史,弘揚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鐵軍精神,繼承和發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艱苦奮鬥的革命傳統,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是學術性社會團體,由有志於研究和宣傳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的人士組成。
第五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和掛靠單位南京大學的業務指導,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新四軍研究會相互團結協作,聯絡交流,共同推進新四軍歷史的研究和宣傳。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業務範圍
1. 組織研究和編寫有關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的學術專著和學術論文等;
2. 組織或參與有關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人物及重大歷史事件的學術性、紀念性活動;
3. 出版《鐵軍》雜誌等;
4. 組織或協助有關單位攝製反映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題材的影視作品;
5. 組織或參與有關研究、宣傳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履行本會義務、有志於研究和宣傳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的單位、人士,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宣傳及其他活動;
3. 對本會工作及其領導人員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4.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3. 向本會提供、推薦有關學術資料和學術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從事有損本會榮譽的活動,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過半數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許可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會議
會員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1. 審議、通過章程;
2. 選舉理事;
3. 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5. 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5年。
理事會理事,由各團體(單位)會員推舉,經過充分協商,交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會議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 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4. 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制定或修改章程;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7.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信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中1、3、5、6、7、8、9項的職權。
召集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信形式舉行。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根據研究和宣傳工作的需要,可聘請德高望重的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的老同志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聘請有學術成就的人士擔任本會學術顧問。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上述人員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理事會增補合適人員代理其職權,待理事會會議確認。接受個別常務理事辭去職務的請求,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 熟悉本會業務並有較大的社會和學術影響;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2.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3. 檢查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 代表本會或指定有關人員參加國家或社會團體的有關活動;
5.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指定副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6.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
1. 組織擬訂本會工作計畫,提交會長辦公室議定及實施;
2. 擬定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題,經會議決定後貫徹落實;
3. 組織落實會長和會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向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4. 協調本會內部機構的工作,保持和各團體(單位)會員的聯繫;
5. 提名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交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6. 處理其它有關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人代表由會長擔任。並聘請法律顧問,處理涉法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辦公室和《鐵軍》雜誌社。成立學術委員會,策劃、組織、協調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成立《鐵軍》編委會,負責掌握鐵軍雜誌的方針、定位等重大問題;成立財務管理委員會,負責資金籌措,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核、審計。根據任務需要可臨時設立編審等專項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協商,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政府和軍隊領導機關資助;
2. 社會贊助;
3.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實施會計核算和審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由理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會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須經國家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國家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規定的任務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過半數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認可後,再報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資產清算組織,清查賬目,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教育部及國家民政部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5年4月12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