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產業協會

中國文化產業協會,成立時間:2008年12月,協會全稱:中國文化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ul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CCIA。

基本信息

成立時間:2013年6月,協會全稱:中國文化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CulturalIndustryAssociation 簡稱:CCIA

簡介:

 中國文化產業協會成立於2013年6月,是由從事文化產業經營的優秀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文化部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文化產業的行業領域的國家一級協會。截至2013年8月,協會已有會員單位110家,包括文化產業的各個領域,覆蓋全國30多個主要省市。

協會章程:

 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文化產業協會;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Cultural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CCIA。
第二條本會是從事文化產業經營的優秀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在發展文化產業進程中,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整合行業力量,實施文化產業項目,加強文化企業之間的聯合與合作,提升和發揮優秀文化企業的示範作用,推動中國文化產業“走出去”,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為儘快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作出積極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登記管理機關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文化產業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聯合、組織會員,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加強優秀文化產品供應,以切實的舉措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三)建立合理機制,解決會員在市場渠道、投融資、人才等方面的瓶頸,支持一批優秀的會員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優秀的文化企業家;
(四)積極推動、鼓勵會員之間的合作,鼓勵多種所有制文化企業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產業鏈;
(五)積極總結、宣傳、推廣協會會員的成功經驗,搭建網路平台,幫助會員推廣產品和服務;
(六)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和邊遠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其政策需求和產業需求,挖掘、傳播民族文化。
(七)開展文化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開展行業自律,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八)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
(十)積極推廣與展示先進的文化科技,開展文化藝術、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企業素質;
(十一)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文化、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與國外相關團體、機構建立友好往來關係,推動中國文化產業“走出去”;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刊物和資料;
(十三)為協會會員提供諮詢、策劃等服務;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五)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會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只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從事文化產業經營的優秀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加入本會需提交申請書,通過審查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授權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並頒發會員證書。
會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保證完整、真實、有效,並對其負責。
本會接受會員申請時,優先考慮以下單位:
(一)來自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
(二)從事特色文化內容生產並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注重與科技融合、符合未來文化產業發展趨勢的。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法違規經營、不誠信經營以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經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理事會任期相應調整。理事單位代表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代表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任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常務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單位應主要由本行業的領軍型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意見,積極為會員服務;
(八)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工作獻計獻策;
(九)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能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職務;
(一)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二)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本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3年8月30日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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