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 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縮寫:CSBMIE)是由全國建築材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從事行業發展中現代經濟和現代經營管理研究的非經營性學術組織和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開展學術研究和諮詢服務活動。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代管。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會接受國資委、建材聯合會和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理事會

中國建材經濟研究會第七屆理事會領導人:(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列)

會長

劉長發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規劃研究院 院長
副會長

曹田平 中國耀華玻璃集團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車建新 紅星美凱龍家居家飾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執行長
陳才來 中國建材報社 社長、總編輯、黨委書記
賀先文 遠大企業集團 總經濟師
胡景山 天津市建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長
胡幼奕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築材料行業分會 常務副會長
蔣 蓁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規劃研究院 黨委書記、副院長
呂志堅 新疆自治區建材行業辦公室 黨委書記、主任
彭忠 懷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秦春雨 中國建材雜誌社 社長
邵 俊 中國建材網、中國水泥網 執行長
王福江 山東省建材工業協會 會長
謝鎮江 證券日報社 社長
姚 燕 中國建材集團公司
中國建材科學研究總院
總經理
院長
張廣沛 建築材料工業信息中心 主任
張 毅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 主任
張遇海 上海建材(集團)總公司 總裁助理
張毓強 中國玻纖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
秘書長

蔣 蓁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規劃研究院 黨委書記、副院長
常務副秘書長

耿 沛 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 常務副秘書長

會員單位

會員單位 單位主業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規劃研究院 諮詢和信息服務業 會長單位
中國耀華玻璃集團公司 建築玻璃、工業玻璃 副會長單位
紅星美凱龍家居家飾品有限公司 建材物流 副會長單位
中國建材報社 新聞傳媒、廣告 副會長單位
遠大企業集團 建築幕牆、機電設備 副會長單位
天津市建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工業設計、水泥、玻纖 副會長單位
中國建材聯合會市場展貿部 展會諮詢、建材貿易 副會長單位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築材料行業分會 展覽及貿易促進 副會長單位
新疆自治區建材行業辦公室 行業諮詢、協調、管理和發展指導 副會長單位
懷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水泥和混凝土製造 副會長單位
中國建材雜誌社 新聞傳媒、廣告 副會長單位
中國建材網、中國水泥網 行業網站、傳媒、廣告 副會長單位
山東省建材工業協會 行業諮詢、協調、管理和發展指導 副會長單位
證券日報社 新聞傳媒、廣告 副會長單位
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 行業製品裝備研發銷售、工程設計承包 副會長單位
建築材料工業信息中心 行業信息服務、信息化諮詢和監理 副會長單位
北京市建材工業協會 行業諮詢、協調、管理和發展指導 副會長單位
上海建材(集團)總公司 建材產品及裝備製造、工程技術研究服務 副會長單位

章程

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
英文: 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縮寫:CSBMIE)
第二條 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建築材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從事行業發展中現代經濟和現代經營管理研究的非經營性學術組織和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開展學術研究和諮詢服務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代管。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會接受國資委、建材聯合會和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北順城街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行業發展中面臨的現代經濟和現代經營管理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和學術活動,組織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不斷提高研究水平和學術水平;
(二)接受有關政府部門工作和課題研究委託,提出重大產業技術經濟政策建議;
(三)開展中介服務和各種諮詢服務工作,開展現代經濟、現代經濟管理理論方法等專題培訓;
(四)依照國家法規,辦好會刊和網站,開展媒體宣傳和信息諮詢服務;
(五)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做好為會員的服務工作;
(六)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團體的學術交流和互訪活動;
(七)做好本會和行業內其他協會、學會的橫向聯絡和合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建材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秘書處審核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的協調和管理;
(七)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召集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在京副會長、秘書長等出席的辦公會議。研究提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有關議案,研究本會重要工作事項。本會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四)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會下屬專業委員會上交的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確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9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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