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協會,是由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電力水利、房地產、建築建材、市政園林、造價諮詢、工程監理、鐵道交通、招標代理等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中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縮寫為CMAEC)是由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電力水利、房地產、建築建材、市政園林、造價諮詢、工程監理、鐵道交通、招標代理等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經國家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國性非贏利社會團體。

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進行行業管理。 (二)開展調研工作,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工程建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三)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參與制訂修訂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促進行業發展。
(四)加強行業自律工作,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參與誠信評價,企業資質和職業資格監督管理。
(五)引導和推動工程建設企業的市場化進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六)組織推廣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展示推薦工程建設優質產品,為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服務;組織建設科技成果評估和推廣轉化,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七)組織開展建設階段的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推薦表彰優質工程項目和企業,統籌工地達標評估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信息諮詢和法律支持,協調建設工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意見,推動企業提高效益。
(九)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編輯專刊雜誌,搞好工程建設網站體系建設,統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技術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組織開展各種研討和培訓活動,提高企業素質。
(十)組織協調工程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促進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中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中國工程建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縮寫為CMAEC)。
第二條 性質:協會是由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電力水利、房地產、風景園林、造價諮詢、建築建材、工程監理、鐵道交通、招標代理等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經國家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國性非贏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提高工程建設質量,促進工程建設事業發展為宗旨,充實和完善“服務,自律,監督,維權,協調”的職能,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為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進行行業管理。
(二)開展調研工作,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工程建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三)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參與制訂修訂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促進行業發展。
(四)加強行業自律工作,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參與誠信評價,企業資質和職業資格監督管理。
(五)引導和推動工程建設企業的市場化進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六)組織推廣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展示推薦工程建設優質產品,為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服務;組織建設科技成果評估和推廣轉化,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七)組織開展建設階段的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推薦表彰優質工程項目和企業,統籌工地達標評估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信息諮詢和法律支持,協調建設工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意見,推動企業提高效益。
(九)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編輯專刊雜誌,搞好工程建設網站體系建設,統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技術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組織開展各種研討和培訓活動,提高企業素質。
(十)組織協調工程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促進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是承認本章程的下列團體,均可申請為協會的會員:
(一)依法取得正式營業執照,具備法人資格的境內工程建設企業;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願望;
(三) 執行協會的決議;
(四) 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 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信息;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經會長會議通過;
(三) 成為正式會員;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經會長會議批准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交納會費(提出申請減、免交,並經批准者除外)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理事會的議定事項的終止或暫緩執行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提出理事人選議案;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向理事會提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人選議案;
(三)理事會提出會長、副會長人選和罷免議案。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職權:
(一) 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審議秘書處提出的副秘書長及部門設定、部門負責人人選議案;
(三)審議新會員入會和會員的除名議案;
(四)常務理事會提出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人選議案;
(五)決定秘書處其他重大事項的提案;
(六)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可不定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工作需要繼續留任的,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長會議,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會長會議提出協會機構設定、變更議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審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議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除保證職工福利外,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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