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

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0f Rai1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縮寫CAREC)是鐵道部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協會前身是鐵道工程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5年9月24日。1991年,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目前,鐵道工程建設協會擁有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工程監理、技術諮詢、建設單位,以及相關科研院校等團體會員200餘家,理事2l4人,常務理事78人。

協會簡介

2008年4月15日,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在北京召開了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六屆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和第六屆常務理事會。鐵道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孫永福、鐵道部原副部長蔡慶華出任協會名譽理事長,鐵道部原總工程師王麟書為顧問,鐵道部副部長盧春房任理事長,何華武、朱振升、安國棟、張梅、李長進、金普慶孟鳳朝、易軍任副理事長。
鐵道工程建設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協會編輯出版《鐵道工程企業管理》雙月刊,免費贈送會員單位;《路基工程》雙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勘測與設計》季刊,免費贈送勘測設計企業會員。

協會章程

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章程
——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Rail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縮寫為CAREC。
第二條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是從事鐵路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建設單位和相關科研教學、設備製造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聯合鐵路建築業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鐵路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加強國際合作交流,為鐵路建設事業和鐵路建築企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鐵道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0號鐵道部綜合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二)組織學習研究有關鐵路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鐵路建築業界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組織實施行業統計、誠信評價、資質及執業資格審核等工作,評選、表彰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四)引導和推動鐵路建築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了解掌握中國企業承包國(境)外鐵路工程建設情況,根據會員要求和建議,提供諮詢、協調、服務,支持中國企業進入國際鐵路工程建設市場。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七)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和職工素質;
(八)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從事鐵路施工、設計、監理、諮詢的企業及鐵路建設單位、相關科研、教學單位和製造廠家,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個人會員
對本會有貢獻的資深理事,在鐵道建設行業有一定影響和知名度,有豐富鐵路建設經驗和管理特長的專家、學者和熱心協會工作的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和團體會員牌匾。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依照本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有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提供有關改革、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團體會員牌匾。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其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會員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理事會的任期相應改變。理事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職責時,由其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免去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免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責,並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推薦理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下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協助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4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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