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是由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專家、學者、行業內有影響力的個人、國土資源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甲級資質單位所共同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國家一級協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為地質環境管理服務,促進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維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和相關人員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市場,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自律,提高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服務質量;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開展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地質災害防治隊伍的素質和水平,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工程質量的提高。

協會使命

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做好政府的參謀和企業的助手;以服務為宗旨,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和自律機制建設,規範行業市場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努力搭建產學研結合交流平台;利用信息傳遞的現代網路手段,開展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行業培訓教育,提高地災防治隊伍的素質與管理水平;提高地災防治行業的服務質量,維護地災防治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合法權益;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整個行業的社會聲譽;推動地災防治行業的繁榮與發展,全面提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管水平。

業務範圍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相關業務性工作。

(二)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程規範、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準入條件及收費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和相關服務工作。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誠信建設,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調查研究,根據授權進行統計,掌握國內外最新發展動態,收集、發布相關信息,研究探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對地質災害難點、熱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學術交流、培訓等活動,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幫助會員提高專業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組織交流並推廣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保護先進經驗;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重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督查;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蹟保護等優秀地質環境成果的評選和推介等活動。

(七)組織有突出貢獻、經驗豐富的專家參加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諮詢服務;參與有突出貢獻地質災害防治專家榮譽稱號的評選活動。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好“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網站、刊物,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諮詢服務。

(九)加強與相關協會的聯繫與合作,調解或配合有關方面調解涉及本行業的糾紛和矛盾,向政府及有關各方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和增進本行業及會員的正當權益。

(十)組織完成政府和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簡稱地災防治協會,英文為China Associ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 Prevention,縮寫為CAGHP。

第二條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相關業務的單位以及在地質災害防治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獲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二)凡在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領域具有諮詢、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經批准,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三)凡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後,在自願原則基礎上,根據單位具有的地質災害防治資質類型加入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全國或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諮詢及其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本協會秘書處審核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背本章程,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和批准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採取推選或推薦的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的積極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由理事會履行選舉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選舉;

(四)確定副會長分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組織起草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負責處置行業發展中專業管理及專業技術問題。

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設立、變更、註銷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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