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93年8月17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97年8月26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2000年6月18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修正
2001年7月29日,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辦法內容
第 一 條為發展本黨組織,強化黨員陣容,特依據黨章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五歲以上,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黨員。大陸地區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統一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三 條
徵求新黨員,應注重左列各原則:
一、以「在提高素質的前提下求量的擴充」為基本方針。
二、力求均衡發展,著重組織薄弱地區。
三、普遍深入發掘,主動擇優徵求。
第 四 條
申請入黨須有本黨黨員負責介紹,應填具入黨申請書一份(附屬檔案一),附繳二寸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送由介紹人向所屬小組或區黨分部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區黨分部為徵求新黨員及接受申請入黨單位,其作法如左:
一、發掘優秀人士,指派適當同志主動徵求。
二、對申請入黨者,指派介紹人或適當同志進行調查考核。
三、對入黨人之考核,應以信仰三民主義,支持本黨政策,品德良好服務熱誠者為主。
四、將考核結果提會審查合格,於申請書加具考核意見,轉報區級黨部。
第 六 條
區級黨部負責輔導與覆核,其作法如左:
一、 預定徵求目標,主動發掘優秀人士,並將組織薄弱地區、社團、族群列為徵求重點,輔導所屬區分部及小組經常辦理徵求新黨員。
二、 根據小組或區分部所報入黨申請書認真覆核,必要時得以訪談等方式,了解其入黨動機。
三、 經覆核認可,提區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將合格者入黨表件報送直轄市、縣(市)級黨部。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級黨部負責策劃、督導與考核,其作法如左:
一、 貫徹中央徵求新黨員有關規章及工作提示,針對組織特性及環境實況,本質與量均衡要求,策訂徵求新黨員計畫並督導貫徹。
二、 審查區級黨部所送入黨人案件,經提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繕制新征黨員統計表(附屬檔案三)連同入黨申請書報送中央。
三、 入黨人資料自建並轉交區級輸入計算機,並轉發黨員證書。
第 八 條
中央對徵求新黨員負指導考核之責,並審查入黨案件頒發黨員證書,管理黨籍。
第 九 條
徵求新黨員工作,應與文化、社會、青年、婦女等工作相結合,加深民眾對黨的印象,擴大培養對象來源。
第 十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入黨者,須先報經中央同意。
一、脫離其他政黨志願參加本黨者。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第十一條
各種黨部得徵求其組織範圍以外之優秀份子入黨,但須徵得相關黨部之同意,於完成授證後,即移轉相關黨部。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級或區級黨部,接到頒發黨證後,應舉行宣誓授證典禮,並報請上級黨部派員監誓。其儀式與誓詞如附屬檔案(四)(五)。
第十三條
經宣誓授證後,有關新黨員編組報到、黨籍管理及訓練等事宜,悉依「黨籍管理辦法」暨「訓練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級黨部得根據本辦法,另訂實施細則或工作要點報備實施。
第十五條
大陸與海外徵求新黨員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