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琴藝術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Guqinartassociation,是由全國以及海外從事古琴藝術的熱心人士和古琴愛好者發起組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國際性會員制學術與古琴藝術行業機構。團結全體會員以及海內外從事中國古琴藝術的人士和單位,繼承、保護、傳播、振興和發展中國古琴藝術,弘揚民族文化,為中華民族的精神文明和諧構建貢獻力量。
1、經營範圍
古琴研究,培訓、展演、製作、鑑藏、考級、認證、交流等。
2、理事會與機構
秘書處:琴穀子
下屬機構:琴谷書院
3、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古琴藝術協會是由國內外從事古琴相關工作的人士和愛好者及古琴相關行業、單位自願組成的世界性社會團體。(簡稱:中國琴藝會)
第二條、宗旨:中國琴藝會致力於在繼承中國古琴文化的基礎上,研究、發展現代古琴文化,發掘琴學愛好者和壯大熱愛古琴文化的隊伍,為國家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三條、中國琴藝會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文化方針、政策開展工作。堅持在“自願自律,研究傳承,自主發展,自建實體”的規章下,把中國琴藝會建設成有傳播中國琴文化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基本任務
組織學術交流,進行古琴文化研究,提高古琴製作水平,進行培訓、組織演出普及古琴知識、培養人才,編制專業刊物、音像製品,成果展評鑑賞,諮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國內外單位、組織及個人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凡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學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1、從事與古琴行業相關的單位和組織。
2、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單位。
(二)個人會員資格: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學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1、古琴文化教育、傳播及演奏者;
2、藝術院校在校達到本科以上學歷的學生;
3、《古琴與中國文化》研究及古琴文化愛好者;
4、古琴及相關行業製造者;
5、從事古琴事業或支持本學會工作的領導、知名人士、書畫藝術家、社會活動家等。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獲得中國琴藝會會員資格。會員退會自願,需提出書面申請,本會將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擁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權利;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履行本會章程及本會其它條例規定的義務;
2、執行本會理事代表大會決議的義務;
3、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4、維護本會名譽的義務;
5、積極參與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6、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
7、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會下設:顧問委員會;理事會;秘書處;辦公室。理事會為本會職能部門。
第八條、在充分民主集中的原則下產生首屆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
第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由會長聘任。
第十條、理事成員由國內外具備較高知名度和代表性的古琴工作的單位、領導、專家學者以及其它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榮譽理事、常務理事、理事和顧問。所有成員均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理事單位:國內外擁有較高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在行業內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事業單位,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成為理事單位。
(二)榮譽理事:凡在理事會擔任領導職務並對理事會做出過貢獻的理事單位中已退居二線或離休的同志及對理事會做出過貢獻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胞及全國各地的著名企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榮譽理事。
(三)常務理事、理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積極支持和為本會各項事務努力工作的個人,經理事會批准,成為理事。
(四)顧問:從事古琴行業工作多年,在行業內享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和學者,領導和著名人士,經理事會批准,成為顧問委員會顧問。
第十二條、理事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遵照本會章程,力爭把本會建設成為傳承、促進、推動古琴文化研究和發展的一流社團。
第十三條、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藝術總監、總策劃等;
(二)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提出下屆理事會的聘任名單;
(六)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畫;
(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九)其他職責。
第五章、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單位和個人捐贈
2、本會活動收入
3、會費收入
4、其它收入
(二)經費的主要用途
1、學會辦公及日常開支
2、舉行學會各類活動
3、學會發展建設基金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