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律學

中國古代律學

中國古代律學,律學既是音樂學、也是聲學的組成部分之一。中國古代認為“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蔡邕《月令·章句》)。它以樂音為研究對象,用數理方法研究發聲體及其音高(頻率)之間的規律。

簡介

律學既是音樂學、也是聲學的組成部分之一。中國古代認為“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蔡邕《月令·章句》)。它以樂音為研究對象,用數理方法研究發聲體及其音高(頻率)之間的規律。

音與律

中國古代對律學一向比較重視。《尚書·堯典》中就有“同律度量衡”的記載。二十四史的大部分都有律曆志,其中有關於律的內容。從出土文物如石磬等的研究,夏、商時期的人已有絕對音高概念。可能在殷商時期,中國已產生了五聲,即宮、商、角、徵、羽,以此構成五聲音階;可能在西周時期,又發展為七聲,即在五聲之外增加了變徵和變宮兩個變聲,以此構成七聲音階。古代人是靠聽覺器官來判別這些音的音高的,即“以耳齊其聲”(蔡邕《月令·章句》)。
由於對成組樂音的認識,就產生了十二律。其名稱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和應鐘。考古發現,西周中晚期的編鐘已刻有以上一些律名的銘文。這個穩定的命名關係,以黃鐘律為標準音高之首,依次各按半音關係順序排列。
中國古代用“大”或“濁”字表述低音,用“細”或“清”字表述高音,並以“為聲有遲有速”的“遲”、“速”兩字表示發聲體的振動衰減的快慢(《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一《昭公元年》),以“比”表示兩個樂音的音高相同,以"平調"或"和調"表示人為地使兩個同高度的樂音共振,以“應”表示共振現象(《國語·周語》)等等。

管口校正

正律器指用於確定標準音高的律管或弦準,以它所發出的音作為黃鐘音的標準高度。大量文獻表明,中國古代普遍以律管作為正律器,可能是因為它比弦較少受到風雨燥濕的影響,但也不排除古代人首先根據即時調好的標準弦音而確定律管的長度,然後再以該標準律管來校準各種樂器的管或弦的長度。由於歷代典籍沒有留下有關律管的管徑、孔徑、開管或閉管、吹奏法等必要資料,加上歷代度量衡單位的變遷,因而它的絕對音高已難於考訂。但是,正律器無疑經歷了逐漸精確的過程。如早先規定黃鐘宮音的律管長“三寸九分”(《呂氏春秋·仲夏紀·古樂篇》),後規定“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月令·章句》)。這表明古代人知道管音不僅與管長,而且與孔徑有關。
用管作正律器,必須考慮管口校正問題。晉荀勖第一次提出了管口校正的一種方法,以管作正律器從此成為標準。荀勖的管是同徑開口管。明代樂律理論家朱載堉以“圍徑遞減”方法確定管口校正數。他們的方法都是當時聲學上的先進成就。
漢代樂律家京房曾製作一種"狀如瑟"的正律器,叫做“準”。在不考慮管口校正時,他正確地認為“竹聲不可以度調”(《後漢書·律曆志》),並因此把正律器從管改為弦。後來以弦作正律器逐漸被人認識。南朝梁武帝熟悉鐘律,據《隋書·音樂志》記載,天監元年(公元502)自定四器,“名之曰通。通受聲廣九寸,宣聲長九尺,臨岳高寸二分,每通皆施三弦”。各弦粗細不一,均有精確的規格,用以正律有“悉無差違,而還相得中”的結果。

律制發展

兩周時期,中國見於《詩經》記載的管、弦等樂器有29種。樂器的大發展,使人們至遲在春秋戰國之際定性地總結出“瑟以小弦為大聲,以大弦為小聲”(《韓非子·外儲說》)以及“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晉書·律曆志》)的規律。
中國最早的樂律計算方法是“三分損益”法。這是將主音律的弦(或管)三等分,取其兩份(全管長的2/3,為損一),或增加一份(全管長的4/3,為益一),依次確定十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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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其他各律的方法。按此律制計算的律,稱為三分損益律。它首見於《管子·地員篇》,大約是在公元前7世紀到前4~3世紀期間產生的。

三分損益法的計算次序及其律數依據《管子·地員篇》整理成現代的寫法為:
令黃鐘宮音的弦長 34=9×9=81則
徵音的弦長 81×4/3=108
商音的弦長 108×2/3=72
羽音的弦長 72×4/3=96
角音的弦長 96×2/3=64
將這五個音依其弦長大小排列為徵、羽、宮、商、角,構成一個以徵音為主的五聲徵調音階。
三分損益法算得十二律的弦長比值依據《呂代春秋·仲夏紀·古樂篇》整理成下面的表。
中國的三分損益法與歐洲的五度相生法基本一致,只不過前者計算弦長,後者計算頻率,兩者成倒數關係。中國古代的幾千年中一直採用三分損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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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八度同音關係,清黃鐘音分值應為1200,與黃鐘之弦長比應為0.5。由表中可見,依三分損益法計算而得的清黃鐘和黃鐘的弦長比不是0.5,而是0.4933,清黃鐘的音分值比1200多24音分,這個高出的音分值稱為古代音差。為了使八度同度,以便解決鏇宮問題,中國古代律學家們作了種種努力:有人把一個音階中律數從12增加到53,如漢京房,甚至增加到360,如南北朝錢樂之、沈重,這類方法的物理意義並不大,而且他們又都是遵循三分損益律制,並無改革;有採取平均、累加分配差數的,如晉何承天;有以3/7寸作為等差數而提出十二等差律,如隋劉焯,他們的努力成為十二平均律的先導。16世紀末,明朱載堉首倡十二平均律,從此律學發生了大變革,並徹底解決了鏇宮問題。他的理論為鍵盤樂器的創製打下了聲學基礎。

中國上古時代已有琴、瑟一類弦樂器。西漢時代,古琴上已有徽位,即示意彈按琴弦的位置。古琴有七根弦,琴面上用螺鈿嵌鑲十三個徽位。這些徽位是按琴弦長的八等分(不取3/8、6/8徽位,故得5個徽位)、六等分(其中一個3/6徽位與4/8徽位同,故得4個徽位)和五等分(得4個徽位)而得到的。古琴的發音特點是:①在徽位上發音即是弦長(或頻率)比值為簡單整數比的音;②在五等分徽位上所發的音都是比各弦空弦散音的純律高17度(即三度的高兩個八度)的泛音,而其他徽位的音則或為三種律制(三分損益律、純律、平均律)所共有。或為兩種律制(三分損益律、純律)所共有。中國古代雖無純律理論,但琴面上的徽位表明,純律音程已在實踐上得到充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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