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上世紀80年代中期,張大勇因發現吉尼斯書中收集中國內容太少,決心創編《切尼斯中國紀錄大全》。完成《切尼斯中國紀錄大全》,後又創辦“切尼斯中國紀錄網”。
張大勇是在觀看金氏世界紀錄電視節目和購買其書籍後才採用“切尼斯(Chinness)”的名稱的。“我決定寫一本類似於中國版的‘金氏世界紀錄’的書,以記錄中國和華人在各個領域的出色成就。深思熟慮之後,我靈光一閃,發現英文單詞‘Chinese’(中國人)跟‘Guinness’(吉尼斯)的發音很像。因此,我決定將書名定作‘切尼斯紀錄’。”
創始人
張大勇,生於1964年,洛陽市的一名殘疾人,是切尼斯中國紀錄創始人。
2006年8月,經國家著作權局審核登記備案,切尼斯中國紀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
2010年3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核批准,切尼斯中國紀錄成為註冊商標。
張大勇因創辦“中國尋人網”和“中國切尼斯網”等而備受國人關注。
被吉尼斯起訴
事件簡介
因為中國切尼斯網的域名存在爭議,被赫赫有名的英國金氏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告到了美國的仲裁院,“吉尼斯”要求張大勇的“切尼斯”停止侵權。張大勇對這個天上掉下來的跨國官司又好氣又好笑,面對吉尼斯這樣的“龐然大物”,張大勇最初的想法是:惹不起!然而,在查閱了有關資料後,在洛陽網友和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張大勇在最後一刻向美國國家仲裁院遞交了答辯。2月2日,張大勇收到裁決書,結果是駁回“吉尼斯”的投訴請求,“吉尼斯”敗訴。
事件經過
投訴
2010年末,因患強直性脊柱炎而臥病在床10多年洛陽殘疾人張大勇,突然收到了一份來自美國的信函。這封信讓張大勇有些發蒙,居然是鼎鼎大名的金氏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向美國國家仲裁院遞交的投訴書。
投訴書稱,金氏世界紀錄有限公司是全球著名刊物《金氏世界紀錄大全》及其相關媒體檔案的記錄保管人和出版人。吉尼斯自1999年就已經擁有註明金氏世界紀錄標誌的網頁。1999年3月15日註冊的與張大勇2010年3月註冊的域名和(即“切尼斯”)存在爭議。張大勇的網站推廣和行銷與投訴人相同的服務,即提供人類成就和自然界其他極限認證服務以及提供上述內容的紀錄書籍。吉尼斯於2003年3月31日和2004年11月26日獲得爭議域名,吉尼斯的中國商標註冊發布已有數年,吉尼斯出版書籍已近15年。
《投訴書》說,“切尼斯”一詞與金氏世界紀錄品牌中的“吉尼斯”元素存在混淆性相似,所以,張大勇並不享有爭議域名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吉尼斯公司認為:爭議域名已經被吉尼斯進行註冊,而現在被張大勇不真誠地使用。所以,金氏世界紀錄有限公司“真誠邀請專家組裁斷勝訴,並下令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應訴
英國的公司與張大勇有爭議,為何會找美國國家仲裁院投訴呢?據為張大勇起草答辯書的洛陽律師張永剛介紹,美國國家仲裁院自1999年起,被網際網路域名與地址分配機構網站(ICANN)認可為域名爭議解決方案提供方,提交到美國國家仲裁院的糾紛案件由獨立且中立的仲裁專家小組聽審和裁決,仲裁專家小組仲裁員遍及全球,能運用多種語言開展工作。張大勇當時尚不知道這些,他不懂英語,慮及自身狀況,起初決定放棄。但後來又想,為什麼不試一試?在網上,張大勇查到一位北京律師寫的國際域名仲裁糾紛解析的論文,他和對方取得聯繫。通過網際網路,這位律師告訴張大勇,第一,國內搞國際域名仲裁的律師只有不到10個人;第二,中國人遇到國際域名仲裁,90%選擇了放棄,但打這個官司不一定會輸,他代理過東北的一個官司,官司就打贏了。
答辯
張大勇說,跟律師的交流對自己啟發挺大,於是他在洛陽信息港“法律線上”發了一個帖子。版主“南雲”看到後,給他介紹了洛陽律師張永剛。在網上,張大勇和張永剛詳細進行了溝通。這時,收到投訴書已將近20天,而美國國家仲裁院給張大勇答辯的時間也就是20天,提交答辯書迫在眉睫。張永剛說,他仔細研究了投訴書以及相關的國際法律,趕在期限最後一天的2011年1月10日完成答辯書,並通過QQ傳給了張大勇。當晚,張大勇附上10個相關證據,連夜傳給了美國國家仲裁院。張大勇介紹,約5天后,美國國家仲裁院回信:已經成立爭議域名仲裁團,決定進行審理。
裁決
最終的裁決是:不僅爭議域名與“吉尼斯”擁有權利的商標並不相同,而且,張大勇因在本案爭議發生前長期善意使用域名,而已對爭議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根據國際有關規定,專家組駁回吉尼斯的投訴請求。
“吉尼斯”對“切尼斯”的域名根本不享有權益。兩“尼斯”域名“風馬牛不相及”,根據證據,投訴人亦無權向張大勇主張權利。吉尼斯域名分為“吉尼斯”、“世界”、“紀錄”三部分(GuinnessWorldRecords),而投訴張大勇的域名僅有“切尼斯”(Chinness)一個部分,且本部分前段字母與投訴人域名的第一部分所用字母區別明顯,這是完全可以區分的兩個截然不同的域名。從吉尼斯提交的證據來看,兩份在中國註冊商標的註冊人為“吉尼斯出版公司”,而並非投訴人。按照法律的理論,“金氏世界紀錄有限公司”與“吉尼斯出版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故投訴人無權就這兩份在中國的註冊商標向張大勇主張任何權利。
張大勇合法申請並獲準使用“切尼斯”註冊商標,對自有域名及自有註冊商標的使用不需得到別人的許可。張大勇不否認“切尼斯”的名稱是受“金氏世界紀錄”的啟發而產生了靈感,對“Chinese”(中國人)這一詞語進行了改造,並不是簡單模仿,而且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域名及註冊商標並不相同,也並不相似。張大勇從事的事業是公益性的,非商業性的,依靠中國政府和中國社會各界的幫助來籌辦並完成各項“中國之最”的發現、檢驗和證明,不存在對吉尼斯品牌的不良影響,也不形成競爭關係。
影響
律師張永剛說,“切尼斯”應訴“吉尼斯”的這個案子,對國內有一定的示範意義:凡涉及國際域名糾紛,最好不要輕易放棄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給一些惡意侵占者可乘之機。國際仲裁規則上有一條,如果被投訴人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答辯狀,類似於“缺席審理”,被投訴方必敗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