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於2003年1月7日,經民政部批准成立。基金會是經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以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為宗旨,主要任務是接受捐贈,管理英烈基金,發放各類補助金,推動公安優撫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健全公安民警風險保障機制,解除公安民警的後顧之憂,促進公安隊伍建設。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城市:北京

公益分類:烈士家屬補助等

註冊性質:民政登記

成立時間:2005年3月16日

機構地址/郵編: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100741

機構網址:http://www.mps.gov.cn/n16/n983040/n1530184/index.html

基金會簡介

2003年1月7日,經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周永康同志為基金會題寫了會名。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是經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以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為宗旨,主要任務是接受捐贈,管理英烈基金,發放各類補助金,推動公安優撫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健全公安民警風險保障機制,解除公安民警的後顧之憂,促進公安隊伍建設。
多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忠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揚不畏艱險、不怕犧牲、甘於奉獻、頑強拼搏的精神,圓滿完成了各項公安保衛任務,為捍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作出了重大貢獻,付出了巨大犧牲。1981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有9000多名民警為國捐軀,十幾萬名民警光榮負傷。因公傷亡的公安民警年齡大多在30歲左右,上有老,下有小,公安英烈家屬承受了親人犧牲、傷殘帶來的巨大悲痛,克服了常人和健全家庭難以想像的生活重負,同樣為公安事業做出了巨大奉獻和犧牲。
黨和政府歷來對公安撫恤工作十分關心和重視,各級公安機關在黨委、政府的關懷、支持下,從實際出發做了大量工作,公安英烈家屬的困難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緩解。為進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傷亡撫恤工作,切實解除公安民警的後顧之憂,增強公安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激勵廣大民警獻身公安事業,公安部成立了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募集英烈基金,並以利息為全國公安英烈家屬提供各種一次性補助。中央領導同志、公安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領導和同志帶頭捐款,全國公安民警積極回響,社會各界民眾紛紛解囊相助,目前基金已逾億元。英烈基金補助項目包括烈士撫恤補助金、英烈子女助學金和英烈家屬慰問金,補助範圍包括各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公安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官兵,鐵路、交通、民航、森林、海關公安機構人民警察。迄今為止,已用基金利息向11000多個公安英烈家庭發放各類補助金4000多萬元。2003年以來,基金會主辦或參與了數次全國公安英烈子女夏令營、公安英烈母親代表團、中俄警方英烈子女代表團互訪,以及慰問全國公安機關英烈家屬大型活動;2005年開始,啟動了連續十年資助1萬名公安英烈子女、特困民警子女的“助學工程”;2007年開始,啟動了幫扶因公負傷、致殘和患重大疾病民警的“助殘濟困五年行動”,極大地鼓舞了士氣,激勵了鬥志,在公安民警和社會各界當中產生了強烈反響,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2008年4月,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被民政部評為3A級基金會。

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籌集社會資金,專項補助公安英烈家庭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為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發揮本會作用,更好地支持公安保衛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募集

(一)募集原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社會公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堅持自願、無償捐贈,不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維護本會的良好形象。募集的財產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二)基金來源:政府部門;各級公安機關及民警;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熱心人士等。
(三)捐贈種類:各種貨幣、有價證券、可轉贈或國家政策允許變現的實物、可以流通的藝術品和收藏品、固定資產、權益及委託獎勵。
(四)接受捐贈程式
1、重大捐贈和事項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批准。接受捐贈計畫和擬開展的相關工作報秘書長批准。
2、簽訂捐贈意向書(協定),如有必要應進行公證。
3、對涉及港澳台、國外捐贈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收到捐贈後,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五)捐贈回報
1、榮譽證書和榮譽卡:個人捐贈1萬元以上、單位捐贈5萬元以上的,由本會頒發榮譽證書。個人捐贈10萬元以上、單位捐贈50萬元以上的,由公安部政治部頒發榮譽證書。對捐贈100萬元以上的個人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安部頒發榮譽證書和榮譽卡。
2、理事和名譽職務:對捐贈100萬元以上的個人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可聘為本會理事;捐贈500萬元以上的,可聘為本會常務理事;捐贈1000萬元以上的,可授予名譽副會長。
3、捐贈儀式和宣傳:對捐贈100萬元以上的,根據捐贈人的意願,舉辦捐贈儀式,或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宣傳。

二、基金運作

(一)運作原則:遵紀守法、確保全全、盡心竭力、最大增值。
(二)增值途徑
1、固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獲取利息;
2、投資保險,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取利息,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的資金不超過基金總額的40%,購買某企業股票額不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定向捐贈或與捐贈方事先另有約定的,不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3、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參與經濟活動,獲取利益。
(三)審批程式:投資保險、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參與其他經濟活動,單項50萬元(不含)以下的投資由秘書長召集部室負責人提出方案,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單項50萬元以上的投資由秘書長召集部室負責人研究提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報會長批准。所有投資須由本會負責部門考察提出意見,並委託資信優質的金融機構,簽訂相關的協定書,每年度末核查一次。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則:集體研究、規範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二)補助條件和標準
1、撫恤補助金:對2002年1月1日後因公犧牲並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民警家屬,給予一次性撫恤補助金20000元。
2、英烈子女助學金:對在大專以上學校就讀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英模和致殘(二等乙級以上)英模的子女,給予一次性助學金,其中大專生3000元,本科生5000元,碩士生6000元,博士生8000元。
3、英烈家屬慰問金:在由公安部統一組織的重大慰問活動中、公安部及政治部領導看望慰問英雄模範或烈士民警家庭,或者公安部有關業務局領導受部領導、政治部領導委託或以公安部名義看望慰問英烈民警、特困民警家庭時,給予慰問金2000至10000元。根據基金的發展規模,適時調整補助條件和標準。
(三)審批程式
1、凡申請補助金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根據前款的條件和標準,核實材料,提出意見,填報《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補助金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起上報至本會辦公室。
2、本會辦公室對上報材料審核並提出意見,報秘書長批准。
3、本會向有關公安廳、局寄發批准後的《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補助金審批表》,由其先行出具接到本會補助金的收據,並提供開戶行、戶名和賬號等情況。本會收到收據後,以銀行轉帳或現金形式支付補助金。
4、對違反上述程式的,本會辦公室應提出建議和意見。對玩忽職守造成資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對以欺詐、偽造、誇大、冒名或其他手段弄虛作假,騙取補助金的,一經發現核實,即予通報批評,並全額收回所發補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四)補助對象:補助金髮至民警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發給民警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其中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的,各發1/3;有父母(撫養人)和配偶、無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撫養人)和子女、無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無父母(撫養人)的,各發1/2。
(五)其他使用範圍
1、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重大活動所需費用;
2、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費用。
上述開支已在預算計畫內的,由秘書長批准。在預算計畫外的,由負責部門編報預算,經秘書長審核,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批准。重大事項由常務理事會審議報會長批准。

四、監督機制

(一)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提供基金募集和管理情況;
(三)不定期在公安區域網路上登載補助金髮放情況;
(四)每半年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基金會收支情況;
(五)每年向公安部和民政部報送工作報告。

機構設定

一、會長1人。
二、副會長若干人。
三、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
四、理事25人。
五、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會計1人、出納1人、工作人員2-3人。
六、公共關係部: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員1-2人。
七、資金項目開發部: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員1-2人。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部門設定及工作職責
基金會各內設部門在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領導下,本著各司其職、相互協作的原則開展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部門設定及工作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會計1人、出納1人、工作人員2-3人。
負責基金會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執行;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文電收發運轉和文書檔案管理;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報送年度工作總結;重要會議、事項的組織協調和督辦檢查;檔案辦核;會議記錄;編印基金會簡報和工作資料;審核各項撫恤補助金申請;寄發補助金;編制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編制財產清冊;各項財務賬簿的管理;各項投資款的結轉;報告基金管理情況;專職及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行政事務和外事秘書工作;黨務人事、群工和保密工作;廉政監督等。

二 、 公共關係 部

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員1-2人。
配合行政部門,調研、收集有關信息資料,制定宣傳方案,印製宣傳材料,加強對外合作,擴大基金會在國內外的影響;保持與理事的密切聯繫;組織理事年會;加強與各地公安英烈基金(會)及社會有關公益組織的聯繫,舉辦研討會議;組織旨在體現本會宗旨、撫慰民警及英烈家屬的活動;規劃公安區域網路和網際網路網站建設等。

三 、資金項目開發部

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員1-2人。
負責提出理事和授予名譽頭銜的人選和理由;募集資金並對捐贈款物登記造冊;提出舉辦專項捐贈儀式或募集活動的審批方案並負責實施;研究提出資金投資及增值方案並負責實施;報告基金募集情況;提出對基金會捐助和做出貢獻人員的獎勵方式等。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POLICEMARTYRSANDHEROESFOUNDATION,譯名縮寫:CPMHF。
第二條本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
第四條本會的任務:接受中、外企事業單位及社會捐贈,管理英烈基金,發放各類補助金,推動公安優撫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健全公安民警風險保障機制,解除公安民警的後顧之憂,促進公安隊伍建設。
第五條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
第六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公安部。本會接受民政部和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郵政編碼:10074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烈士和因公犧牲民警家屬的補助;
(二)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傷殘和特困英模子女的就學補助;
(三)中、外警方英烈家屬交流合作的活動補助;
(四)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重大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5至25人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會另設名譽副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和名譽理事若干人,名譽副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或理事會換屆而相應調整。
第十條理事資格:自願為公益事業做貢獻,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幫助基金會籌集資金,願意為公安英烈家屬及福利事業貢獻力量,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及影響力。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公安部、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公安部、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公安部審查同意,民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工作進行審議、監督;
(四)參加基金會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有關活動。
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支持基金會的工作,參與基金會的活動;
(三)宣傳基金會,擴大基金會的影響。
第十三條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作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公安部分別選派;
(二)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公安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遇到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推選。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調整或特殊情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公安部審批,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落實理事會決議;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擬定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批資助款項和日常工作開支費用;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檔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收益;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公安部和民政部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保障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的正常運轉;
(二)服務本會章程規定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進行募捐;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投資活動,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從基金利息等收入中支出,但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和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本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公安部審查同意。經公安部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公安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公安部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3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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