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健康產業發展研究會

(二)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研究會簡介
中國健康產業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英文名稱是China Health Industry Research Association 縮寫為(CHIRA)。本研究會是1998年經國家衛生部批准成立的全國健康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是非盈利的社會團體。中國健康產業發展研究會將堅持“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消費者”的宗旨,致力於健康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在法律法規、產品開發、市場運營、行業自律及標準化建設等各個方面為中國的健康產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研究會本著“以人為本,誠信至上”的原則,樹立服務意識、發展意識、協作意識和品牌意識,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把研究會辦成知名社會團體。目前,本研究會有團體會員979家,設4個專業分會和7個專業委員會。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健康產業發展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Health Industry Research
Association (縮寫:CHIRA);
第二條 中國健康產業發展研究會是全國從事健康產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開發單位及健康相關領域的團體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衛生部和民政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大力推動健康產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外健康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圍繞維護公眾健康權益,推動中國及全人類健康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地宣傳、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推進中國健康產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世界健康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為建立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增強健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產業、區域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健康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和規範行業內企業的市場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企業平等競爭,保護企業共同利益;
(三)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財務、政策及法規培訓,指導、協助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強業界信息技術與網路建設。促進信息與技術交流,組織撰寫、編輯、出版、發行專業性期刊;
(五)向社會各界宣傳健康產業的發展情況,推廣宣傳業界的知名企業和品牌;
(六)組織舉辦國內外展(博)覽會,開發細分市場,促進產業市場建設;
(七)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產業組織的關係,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際產業相關組織和有關活動,並協助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和加強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八)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行業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九)當好會員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及時向會員單位傳達本產業最新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及時收集並反饋會員單位對政府的意見、建議和請求;
(十)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需要有償服務的項目可給予適當優惠;
(十一)協調本研究會與其他相關社會團體的關係,協調會員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的關係,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於推進新產品、新技術的發展,共同促進中國健康產業的發展; 
(十二)對本產業執行標準的廢、改、立提出合理的建議;
(十三)積極開展其他有益於健康事業的公益活動;
(十四)積極回響政府號召參與有利於健康事業的公共活動;
(十五)承辦上級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
第三章
第六條 本研究會實行單位會員制,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研究會;
(三)在業界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從事或參與本研究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五)凡從事健康產業相關產品生產、科研、檢測、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相關社會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人代表為參加本研究會的正式代表;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長批准;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研究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對本研究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四)參加本研究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權利;
(五)會員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等方面資料可在本研究會的網站及相關出版物上優先發表;
(六)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研究會時,應當按照本研究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七)服從本研究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研究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研究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研究會提交書面報告,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單位在本研究會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因下列原因之一,應辦理退會:
(一)自行停業或轉產
(二)破產
(三)被依法撤消
(四)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五)嚴重違反協會章程、行規行約,經勸告拒不改正,經秘書處討論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審議批准內部管理規範;
(八)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九)產業內的重要決策;
(十)對會員違反本研究會規定和損害本研究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企業和社會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緊急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決定副秘書長和本研究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為使本研究會能充分代表業界的意志,充分體現為產業服務的原則,常務理事、副理事長中的企業代表應占總數的70%以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人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秘書處為本研究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研究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四)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經濟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研究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研究會承擔;
本研究會的分支機構應在本研究會的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研究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研究會所有。本研究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本研究會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根據本研究會發展情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稱作分會。分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可設秘書1-2名。主任委員可民主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本研究會常務理事會任命。目前成立分會有:
(一) 社區分會;
(二) 學校分會;
(三) 企業分會;
(四) 醫院分會;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按照本會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與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本研究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研究會解散或註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本研究會主管單位所有並由其確定財產去向;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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