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信息協會民營企業分會是中國信息協會分支機構之一,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國家民政部登記設立。中國信息協會民營企業分會成立於1992年,其前身是中國信息協會鄉鎮企業專業委員會,2004年改為現名。
中國信息協會民營企業分會宗旨是,在中國信息協會的領導下,遵循中國信息協會的宗旨,以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為中心,以推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為重點,搭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橋樑,發揮溝通、諮詢、中介、服務的作用,面向全國幾千萬家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業者),為會員提供必要的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所需的經濟技術、設備採購、金融信息諮詢服務,為廣大民營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公司管理服務,為民營企業搭建與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和相關部門進行交流對話的平台,促進民營企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
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信息協會民營企業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BRANCH ENTERPRISE,縮寫為CIABE.
第二條 本會所在地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79號金洲大廈五層。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求真務實、積極工作,為廣大會員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信息協會的組織領導和工業信息化部的行業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全國。業務範圍: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專項研究。
第六條 本會任務:
1、為會員在技術諮詢、管理諮詢、培訓、開拓市場方面搭建平台,互相交流,提升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2、為會員分行業提供國內外市場、產品、技術、金融、信貸、投資項目、建築開發等各項(類)經濟信息,促進需求雙方的了解與合作;
3、為會員提供市場巨觀預測及進行經濟戰略諮詢,制定和實施企業發展的科學方案;
4、為會員開展跨國跨地區的經濟技術合作,引進境內外資金、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牽線搭橋;
5、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提高以法治企水平,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6、聯合新聞媒介,為會員舉辦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採訪、慶典、聯誼等活動;
7、組織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的信息交流,舉辦各種諮詢會、展覽會、洽談會、為技術轉讓項目合作提供服務;
8、為會員與大型企業配套提供服務,組織國內外企業及企業家進行富有成效的交流。
9、為會員與當地、上級政府機關、主管部門的聯繫、溝通提供服務;
10、會員單位其它需要服務並符合法律法規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參加本會活動或獨立開展活動;
(三)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參加由本會承辦或協辦,並通過本會報名的各種有償服務活動時,有償服務活動費用從優;
(五)通過本會搭建的一站式服務平台,在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中,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六)有向本會反映問題、提出訴求、要求幫助和答覆的權力;
(七)有對本會工作、管理提出質詢、批評、建議和實行監督的權力。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紀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誠信自律,履行法人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分會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分會的形象和合法權益;
(四)按時出席分會組織的相關會議,並按會議要求準備相關材料;
接受並支持本會為完成由業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事項而布置的工作任務;
(五)協助並支持本會為行業服務所必需完成的工作任務和各項活動,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六)根據本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按時、按規定標準繳納應交的經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無效,視為自動退會,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被查處或違反本會章程、侵犯本會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除名,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經常性機構為會長辦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修改和審定本會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選舉和罷免分會和理事會領導成員;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各項決議須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聽取和審議會長辦公會議工作報告和有關決議;
(五)審查、決定和處理本會重大工作事項和突發事件;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決定和監督執行重要管理制度,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決定,須經實際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常性機構是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在會長領導下、由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理事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特約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經會長推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比較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熱心公益事業;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擬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或因特殊原因任期擬超過連續兩屆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以上兩種情況均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其他領導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並檢查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或委託其他領導參加有關重要活動和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本會領導機構的決定,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並協調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由副秘書長和相關機構負責人等參加的秘書長辦公會議;
(三)提請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副秘書長和各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完成會長交辦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一)本會擬召開換屆選舉暨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三個月向中國信息協會請示;
(二)本會舉行重大活動應提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遇有重大事項或突發事件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三)與境外組織交流與合作、組團出國考察,應按有關規定向中國信息協會主管機構報告;
(四)本會應報告的其他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發展和本會秘書處辦公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規定的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財務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的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並按有關程式報送審計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經營、投資入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國信息協會核准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併、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變更、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變更、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中國信息協會核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屆理事會。修定權屬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