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賭博。凡是以營利為目的,用錢財作賭注,採取鬥牌、擲骰等形式比輸贏的行為,一律視為賭博。違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二、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它便利條件。凡以開辦茶樓、會所、家庭茶館等娛樂場所為名,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賭具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三、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打牌。凡是在工作時間內參與打牌活動的(除組織開展的競技活動外),一律視為賭博,給予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四、黨員領導幹部違反上述規定,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賭博屢教屢犯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0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