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市委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行政監察法規及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檢查市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負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完成市委、市政府關於反腐敗的各項任務。
(二)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對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區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受理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區政府及其領導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三)檢查和處理市委和市國家行政機關各部門、各區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調查處理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區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必要時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四)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規定。
(五)對全市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和遵守紀律的教育;做好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向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駐)的紀檢、監察機構的管理工作。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中紀委、監察部及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