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共永興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永興縣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分別在縣委、縣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縣委、縣政府負責。主要職責
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1、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市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檢查的指示、決定,領導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縣委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科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
3、負責對黨員的紀律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4、負責檢查並處理全縣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5、協助縣委組織、協調、指導各執法、執紀、監管部門開展反腐敗鬥爭。
6、調查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問題,建立健全黨內各種制度。
7、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縣委組織部對鄉鎮紀委和縣直各單位紀檢組(紀委)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和任免。指導各級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
8、承辦縣委和市紀委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監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和省、市、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領導全縣的行政監察工作,並負責向縣政府報告工作。
2、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縣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任命的其他人員、縣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命令的情況。
3、調查監察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其作出行政處分。
4、受理個人和單位對監督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5、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對縣直單位監察室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任免和培訓。
6、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局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譚瑞昌 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職 責:主持縣紀委全面工作。
劉炎山 縣政府黨組成員、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職 責:協助書記工作,主持縣監察局全面工作,分管執法監察、行政效能監察、糾風、幹部教育工作。
何志強 縣紀委副書記
職 責:主持機關日常工作,分管案件審理、黨風廉政建設、幹部作風建設和機關辦公室工作,負責黨總支、工會、計生、綜治、婦女工作。
胡永濤 縣紀委副書記
職 責:分管信訪舉報、案件檢查和案件管理工作。
曾慶高 縣紀委常委、紀檢監察室主任
職 責:主持紀檢監察室工作,負責案件管理工作,聯繫信訪舉報工作。
代志剛 縣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職 責:主持辦公室工作,協管計生、綜治工作。
廖笙材 縣紀委常委、縣監察局副局長、效能監察室主任
職 責:主持行政效能監察室工作,協管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和幹部作風建設工作。
李太平 縣紀委常委、縣監察局副局長
職 責:協管糾風工作。
雷輝菊 縣紀委常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職 責:主持審理室工作,協管案件審理工作。
曹 軍 監察局副局長、執法監察室主任
職 責:主持執法監察室工作,協管執法監察工作。
內設機構
縣紀委、監察局機關內設辦公室、幹部教育室、黨風廉政建設室、執法監察室、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信訪室、糾風室、行政效能監察室9個正科級職能室。一、辦公室(監察綜合室):在縣紀委常委會領導下了解機關全面工作情況,負責紀委常委會、辦公會、縣紀委全局性會議和領導重要活動的有關事務;負責綜合信息、案件管理、督查督辦、文秘、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工作;負責各職能室有關工作協調和常委會所部署工作的督促落實;負責後勤、財務、保衛、保密、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幹部教育室(宣傳教育室、監督檢查室、調研法規室):研究和掌握全縣各級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配備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鄉鎮、縣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以及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領導成員進行考察、考核,提出調整任免意見;負責制定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規劃及有關的組織工作和電化教育工作;負責對黨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紀檢、監察的通訊報導以及報刊雜誌的征訂及發行工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紀檢、監察工作和重大案件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法規調研、紀檢監察理論研究及聯繫上級紀檢監察學會工作;負責本機關考核、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獎懲和工資福利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有關工作;負責對全縣黨風廉政、黨紀政紀宣傳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對鄉鎮、縣直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履行職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綜合和督促檢查。監督紀檢監察幹部嚴格遵守黨章、法律、黨紀政紀條規情況和嚴格遵守國家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情況,以及模範遵守黨中央、中紀委和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縣委、縣紀委對紀檢監察幹部要求的情況;聽取和掌握鄉鎮紀委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接待和處理有關涉及本系統紀檢監察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受理有關涉及本系統紀檢監察幹部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反映紀檢監察幹部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分析並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三、黨風廉政建設室(縣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辦):負責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綜合和掌握各鄉鎮、縣直各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歸口辦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任免前有關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徵求意見工作。承擔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縣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全縣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書面報告,並綜合情況報縣委、縣政府;組織實施對各鄉鎮黨委、政府和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綜合性考核和專門性考核;對違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縣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督促開展鄉鎮、科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深化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深化廠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執法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縣直單位和鄉鎮黨委、政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提出開展執法監察的項目和建議,並參加某些全市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和縣委、縣政府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負責對重大事故的調查及其處理工作的指導協調;負責對全縣執法監察工作的業務指導。
五、紀檢監察室:負責對縣屬黨組織、縣管黨員幹部、縣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政府其他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督和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工作,指導督辦全縣的案件檢查工作,搞好案件情況分析和有關業務建設工作,負責對全縣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的業務指導。
六、案件審理室:負責本機關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和備案案件的審理,申訴案件的複審覆核工作,下級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複查、複議或諮詢;受理對縣紀委以上黨組織批准的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受理對縣監察局、縣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所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承擔縣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對全縣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
七、信訪室(舉報中心):負責處理和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辦理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送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核查部分舉報線索,辦理一些時間緊急、情節簡單的案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做好信訪信息的反映和業務指導工作。
八、糾風室(縣糾風辦):負責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糾風辦及縣政府的有關工作部署,制定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檔案和規定,履行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綜合的職能;對全縣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負責惡性涉農事件的調查及其工作的指導、協調。承擔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推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執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制度,健全司法機關依法接受外部監督和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的機制;對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推進投資改革的監督管理以及對政府採購、民間組織、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九、行政效能監察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轄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的投訴;檢查、調查本轄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依法依紀提出處理或者改進建議;指導本轄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計畫,向本級監察機關、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報告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總結、宣傳和推廣運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經驗;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深化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深入推行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十、縣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最佳化辦):掛靠縣紀委監察局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和檢查全縣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有關治理經濟發展環境方面的方針、政策、指示;負責全縣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市、縣領導關於治理經濟發展環境方面的批示,向鄉鎮、縣直單位發函交辦,並督促檢查或組織查處,確保領導指示落實到位;接受民眾和單位關於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方面舉報和投訴,對舉報和投訴的案件進行分析、歸類,提出擬辦意見呈領導批示,進行交辦、督辦或組織查處;圍繞生產經營環境、外商投資環境、重點工程施工環境,重點查處“四亂”、司法不公等破壞和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案件和問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對已查實的違法、違紀案件及人員和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報領導審定後,交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並督促處理到位;對涉及需要多個部門或鄉鎮查處的問題進行協調;對有關單位上報的查處結果進行審核把關,對查處不到位或處理不妥當的,提出重新查處或直接查處的意見,呈領導批示後,進行督促或查處;指導各鄉鎮經濟發展環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