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

2015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主要由分政黨協商的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政黨協商的內容、政黨協商的形式、政黨協商的程式、政黨協商的保障機制、加強和完善黨對政黨協商的領導等6部分組成。

政策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政黨協商,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政黨協商的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基於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民主形式。

政黨協商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發揮我國政黨制度優勢,鞏固發展和諧政黨關係,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智慧和力量。

政黨協商在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布局中具有獨特優勢和作用。加強政黨協商,有利於擴大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暢通意見表達渠道,有利於增進政治共識、廣泛凝心聚力,有利於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無黨派人士是政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政黨協商。

工商聯是具有統戰性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參加政黨協商。

政黨協商位居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七種形式之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實施意見》闡明了政黨協商的深刻內涵和重要地位,明確了加強政黨協商的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系統規範了中央層面政黨協商的內容、形式、程式和保障機制。

二、政黨協商的內容

中共中央同民主黨派中央開展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共全國代表大會、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有關重要檔案;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國家領導人建議人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等重要問題;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

三、政黨協商的形式

(一)會議協商

專題協商座談會。由中共中央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就黨和國家重要方針政策、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一般每年4至5次。

人事協商座談會。由中共中央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醞釀階段進行協商。

調研協商座談會。由中共中央負責同志主持召開,主要就民主黨派中央的重點考察調研成果及建議進行協商,邀請有關部門參加,一般每年2次。

其他協商座談會。由中共中央負責同志或委託中共中央統戰部主持召開,通報重要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二)約談協商

中共中央負責同志或委託中共中央統戰部,不定期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小範圍談心活動,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可約請中共中央負責同志個別交談,就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參政黨自身建設等重要問題反映情況、溝通思想。

(三)書面協商

中共中央就有關重要檔案、重要事項書面徵求民主黨派中央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中央以書面形式反饋。

民主黨派中央以調研報告、建議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見和建議。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可以個人名義向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接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四、政黨協商的程式

(一)會議協商的程式

每年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等部門,在廣泛聽取民主黨派中央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全年會議協商計畫,確定議題、時間、參加範圍等,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後,通報民主黨派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根據全年協商計畫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每次會前,一般提前10天告知民主黨派中央;有關部門一般提前5天提供檔案稿,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集中閱讀,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作解讀說明;民主黨派中央集體研究準備意見建議。

會議協商中,中共中央負責同志作有關情況說明,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發表意見建議,進行交流討論。

(二)約談協商的程式

中共中央負責同志提出的約談,應將相關信息提前告知有關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可根據需要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或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落實。

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提出的約談,可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報中共中央,並協助中共中央辦公廳落實。

(三)書面協商的程式

中共中央提出的書面溝通協商,由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落實。民主黨派中央的協商意見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匯總後報送中共中央。

民主黨派中央或其負責同志的調研報告、建議等書面意見,可由其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

五、政黨協商的保障機制

(一)知情明政機制。有關部門應適時向民主黨派中央直接提供有關材料。中共中央統戰部定期組織專題報告會和情況通報會,邀請有關部門介紹情況。

(二)考察調研機制。中共中央每年委託民主黨派中央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開展重點考察調研,由中共中央統戰部組織實施。中共中央統戰部每年召開選題介紹會,協助民主黨派中央確定調研題目,協調有關部門參與調研,做好組織保障工作。支持民主黨派中央結合自身特色開展經常性考察調研。地方黨委和政府應予以積極支持配合。

(三)工作聯繫機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員開展的國內考察調研以及重要外事、內事活動,可根據需要、經統一安排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同民主黨派中央的聯繫,視情邀請民主黨派列席有關工作會議、參加專項調研和檢查督導工作。

(四)協商反饋機制。需要辦理的協商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交付有關部門,辦理情況一般在3個月內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報告,並抄送中共中央統戰部,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反饋民主黨派中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要結合實際,參照上述規定對開展政黨協商作出具體安排。

六、加強和完善黨對政黨協商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政黨協商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充分發揚民主,廣泛集智聚力,確保政黨協商規範有序、務實高效、充滿活力。

(一)高度重視政黨協商。要深刻認識加強政黨協商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政黨協商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切實納入決策程式,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把政黨協商列入新聞宣傳工作計畫,改進宣傳方式,加強正確輿論引導。對政黨協商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營造寬鬆和諧氛圍。黨委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髮揚民主,形成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協商氛圍。堅持真誠協商、務實協商,鼓勵和支持民主黨派講真話、建諍言。堅持求同存異、體諒包容,提倡在協商中加強互動交流,允許不同意見表達,在各種觀點交融互鑒中凝聚最大共識。

(三)加強協商能力建設。黨委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強化政黨協商意識,熟悉政黨協商方法,總結政黨協商經驗,推進政黨協商實踐。支持民主黨派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履職能力和協商水平。支持民主黨派密切與黨政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聯繫,完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工作機制,建立具有自身特色、服務參政議政的智庫。

政策解讀

《實施意見》的出台背景和起草過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就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5年1月,黨中央頒發了《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把政黨協商擺在協商民主的突出位置,提出了加強政黨協商的總體要求。2015年5月,黨中央召開中央統戰工作會議,頒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進一步對加強政黨協商作出部署。結合多黨合作實際制定《實施意見》,既是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中央統戰工作會議和《條例》精神的重要任務。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要求,中央統戰部牽頭負責起草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今年上半年,中央統戰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梳理問題,廣泛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黨委統戰部負責同志和部分專家學者意見建議,形成《實施意見(代擬稿)》上報黨中央。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中央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意見》的出台意義:政黨協商位居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七種形式之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實施意見》闡明了政黨協商的深刻內涵和重要地位,明確了加強政黨協商的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系統規範了中央層面政黨協商的內容、形式、程式和保障機制,對各級黨委開展政黨協商提出了明確要求,實現了政黨協商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序可循,必將有力推動政黨協商規範有序、務實高效、充滿活力地開展。《實施意見》的頒發實施,有利於擴大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暢通意見表達渠道,有利於增進政治共識、廣泛凝心聚力,有利於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發揮獨特優勢和作用。

《實施意見》的檔案框架和主要創新點:《實施意見》共六個部分,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導語和第一部分,屬於總論,主要闡述政黨協商的基本內涵、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第二板塊是第二到第五部分,檔案的主體部分,主要對中央層面政黨協商的內容、形式、程式和保障機製作出具體規定。第三板塊是第六部分,強調加強和完善黨對政黨協商的領導,從三個方面對各級黨委提出要求。《實施意見》的主要創新點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基本內涵。《實施意見》首次對政黨協商的定義予以完整明確的界定,指出“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基於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二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內容。在《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政黨協商實踐的發展,增加了“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等內容,對一些具體表述作了調整、合併,明確為七個方面,體現了政黨協商的政治性、政黨性特點。三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程式。《實施意見》對中央層面的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三種協商形式的流程都作了具體明確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會議協商制定計畫、會前準備、會中協商等具體程式,對一年協商幾次、在什麼範圍內協商、協商什麼問題、如何協商都進行了細化,作出制度性安排,突出了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保障機制。在《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規定的知情明政、工作聯繫、協商反饋機制的基礎上,增加了考察調研機制,並對四種機製作出了具體明確規範,確保了政黨協商形式、程式落實到位。

《實施意見》在會議協商方面新的規定和要求:會議協商是政黨協商最重要的形式。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或委託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其他協商座談會71次,其中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13次,對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發揮了重要作用。《實施意見》針對協商前、協商中、協商後三個重要環節,對搞好會議協商作出明確規定。協商前,要制定會議協商方案,通過通報情況、提供信息、組織閱文等,幫助民主黨派知情明政;通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協助民主黨派搞好考察調研,提高協商議政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協商中,要鼓勵開展討論交流,有互動、有商量,營造寬鬆和諧的良好氛圍。協商後,要規範協商反饋機制,明確規定需要辦理的協商意見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統戰部交付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將辦理落實情況及時書面反饋。中央辦公廳每年對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確保協商成果落地。

有效提高政黨協商能力方法:協商的能力直接決定協商的成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搞好政黨協商,需要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共同努力。《實施意見》強調,中共黨委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強化政黨協商意識,熟悉政黨協商方法,總結政黨協商經驗,推進政黨協商實踐,支持民主黨派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履職能力和協商水平,切實擔負起政黨協商積極組織者、有力促進者、自覺實踐者的責任。對於民主黨派來說,重點是要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的目標要求,大力加強領導班子和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把政黨協商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發揮黨派界別優勢,加強調查研究,提升協商建言的質量水平,擔負起政黨協商參加者、實踐者、推動者的政治責任。

貫徹落實好《實施意見》要求:《實施意見》的頒發是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歷史上的一件大事,認真貫徹落實好《實施意見》是各級黨委的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實施意見》精神,需要中共各級黨委切實加強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充分發揚民主,廣泛集智聚力,把政黨協商組織好、開展好、落實好。重點把握好三個方面:一是高度重視政黨協商。黨委要認真學習領會檔案精神,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政黨協商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切實納入決策程式,加強新聞宣傳和督促檢查,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二是營造寬鬆和諧氛圍。黨委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髮揚民主,堅持真誠協商、務實協商、求同存異、體諒包容,通過深入而坦誠的協商出共識、出辦法、出感情、出團結。三是支持民主黨派提高協商能力。要強化協商責任意識,支持民主黨派培養高素質的參政議政人才;協助民主黨派最佳化調研選題、整合人才資源,開展專題調研、聯合調研、委託調研,不斷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議政建言的水平;支持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密切與黨政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聯繫,形成建言和履職的合力;不斷完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工作機制,建立具有自身特色、服務參政議政的智庫 。

《實施意見》的主要創新點:一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基本內涵。《實施意見》首次對政黨協商的定義予以完整明確的界定,指出“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基於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二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內容。增加了“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況”、“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等內容,對一些具體表述作了調整、合併,明確為七個方面,體現了政黨協商的政治性、政黨性特點。三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程式。《實施意見》對中央層面的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三種協商形式的流程都作了具體明確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會議協商制訂計畫、會前準備、會中協商等具體程式。四是明確了政黨協商的保障機制。增加了考察調研機制,並對四種機製作出了具體明確規範,確保了政黨協商形式、程式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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