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核准

(1)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2)申請單位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6.費用: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核准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1月23日建設部第84號令)
2.條件:
(1)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於2人,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3)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4)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套用水平考核標準;
(5)註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
(6)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3.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2)申請人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上報州建設局資質審查中心;
(3)州建設局資質審查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批程式與建築業企業專業資質相同),準予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縣(市)初審部門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4.期限:
州建設局資質審查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5.申報材料目錄:
(1)加蓋單位公章的《資質證書申請表》一式三份;
(2)申請單位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3)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學歷證明、註冊規劃師資格證書等)原件和複印件各一套(應具有勞動部門的聘用契約和解除勞動契約書,規劃師具有調動手續);
(4)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5)有職稱人員養老保險明細表。
6.費用:
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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